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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微讲堂】​民警书写的《查获经过》或其他陈述的证明效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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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期


民警书写的《查获经过》或其他陈述的证明效力有多大?

【解析】

《查获经过》一般为民警依其职权制作的特殊的证言,内容包括民警的身份、现场查获违法行为的过程等具体情况,包含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具体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手段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由于其他书证”。

由此可以看出,民警作为公职人员,在没有相反证据质疑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其书写的《查获经过》或其他陈述的证明效力应大于相对人的陈述地位。这也被称为“优势证据”。


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

交警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点击前往)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对《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相关制作要求的请示》的答复(点击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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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c.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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