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修订发布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包含14件规范性文件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自201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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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业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4.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5.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实施综合奖励,具体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执行。
7.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综合奖补。
8.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污染物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9号)条件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10.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计划的企业开展管理和技术诊断。
三、附则
1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4.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15.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6.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
7.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
10.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1.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2.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
13.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4.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
15.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17.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19.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22.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23.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4.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5.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6.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 则
27.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比例分担。
28.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0.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8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
3.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现代服务业政策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自2018年起,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5.与省服务业引导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6.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7.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含市级配套资金)给予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9.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0.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四、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
13.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当年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
14.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集装箱和港口发展。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元/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6:4分级承担。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
18.支持快递业快速发展。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7〕46号)执行。
五、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化委、市旅游局)
19.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1.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2.支持文化企业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5.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6.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2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29.招引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和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鼓励城市社区电商发展。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1.开展电商示范创建活动。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
33.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4.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元。
35.扶持垂直电商交易平台。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6.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7.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8.扶持软件企业发展。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对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市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
39.支持软件企业市场化应用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
40.支持中小微软件企业上档升级。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九、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41.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4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4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44.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45.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
46.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
十一、附则
4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48.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9.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0.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
51.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度起执行。
来源 | 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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