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型工业化及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时间:2017年4月16日起
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黄山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开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经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从事良种引进、筛选、示范并配套推广良种及优质化集成技术的公益性良种场(园)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企业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区(县)政府、市直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进行同额补助,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担保代偿风险纳入市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双创”活动组织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省科技奖奖金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100%执行;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按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本意见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 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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