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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贯彻落实制造强省及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

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贯彻落实支持科技

创新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四个宿州”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秘〔2016〕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市、县区(园区)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市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单个企业市补助最高可达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三、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市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市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市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支持额度为100万元。

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2017年以后在宿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

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省奖励金额,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按不低于市奖励资金的额度予以支持。

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重新认定)的企业,经市评审后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认定(复审和重新认定)成功后,再从奖励资金中扣除。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市再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市政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八、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市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

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区(园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市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资助。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可申请10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3000元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并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0000元资助。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市补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补助,市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市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区(园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 | 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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