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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警察”和“公安”到底有什么区别?

 


      中文“公安”一词的含义是什么,现在仍在有争议。大部分人认为其含义为公共安全,也有人认为应为公共治安。不过“公安”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Security,即公共安全。


  在世界上,18世纪就出现了以“公安”为名称的政治机构。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政权中都成立过“公安委员会”。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了“公安委员会”,并在其下设“治安委员会”,专掌镇压反革命的警察职能。直到今天,日本设立的“公安委员会”是其警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05年诞生了中国的近代警察以后,许多的地方警察机关命名为公安局。以后,北伐军所到省均成立公安局。193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市公安》一书称:北伐以后,天日重光,各项建设逐渐进行,各市政府与特别市政府相继成立,大有励精图治之慨,易警察厅为公安局,耳目一新。这阶段,力求用新的名称赋予革命的、明确体现社会安宁、公众利益的含义,以区别于旧警察机关。


  中共早期安全保卫机关名称各异,如著名的中央特科、瑞金时期的国家政治保卫局等。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是在1927年南昌起义后,在南昌设立市公安局。


  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最早出现在1931年,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政府还在内务部下设立了民警局和刑事侦查局。在抗日战争时期,厉行锄奸运动,先后建立保安处、中央和地方的社会部、根据地的公安局等抗日性质的公安保卫组织。


  在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在沦陷区建立了许多日伪警察机构,而这些警察可不是为了保卫人民存在的。


        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自此开始正式使用“公安”的名称。


  以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中共在许多根据地或解放区都建立了地方公安局,还专设了公安督察专员。1940年,中央社会部颁布《公安局组织纲要》,“各个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发了公安局暂行条例、公安局工作暂行条例等组织条例,公安的称谓基本固定下来”。对根据地安全保卫机关统一领导。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正式确定全国警察机构使用“公安”的名称,全国统一使用公安部、公安厅和公安局的称谓。


  我国“公安”制度诞生之初即与“警察”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1950年,时任政府总理的周恩来在批转公安部文件中特别强调:我国的各种警察一律统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自此,“公安”与“警察”两个名词并行。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便于国际间交流,“警察”的称呼开始流行起来,在一些场合被经常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制定了《人民警察条例》和1995年制定了《人民警察法》,在立法中都包含了警察的含义。而立法中的警察含义,一般都包含了作为警察力量、警察行为和警察行政作用等方面的含义。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做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太规范的称谓。目前,世界上把警察机构称为“公安”的只有中国大陆,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都不叫公安,而称警察。


文章来源:非常历史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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