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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22时13分,高速公路三支队包头大队民警巡逻至G6高速公路593公里处,发现一辆白色小型轿车斜停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中间,右转向灯还亮着且车后方未摆放安全警示标志,民警随即将警车停在该车后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当民警把检测结果告诉杨某某时,杨某某立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狡辩,情绪变得十分恶劣,语气凶狠辱骂民警,更过分的是,在民警对其安抚时,杨某某竟撒起了酒疯,站起身要动手推打民警,拒不配合民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内蒙古交警提醒: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都会降低;如果饮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事故一触即发。为了您和他人安全,请坚决杜绝酒驾违法行为,守法出行才能出入平安。
■ 战漫天风沙 守万家灯火——高速公路三支队与风沙作战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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