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
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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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十一
(2015年12月4日公布)
案例: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3、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2001年)
4、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5、最高院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2003年)
6、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
7、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
8、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2011年)
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1993年)
12、最高院今后未经配偶同意所借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有条件)【法释〔2018〕2号】(2018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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