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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2018-03-03 婚家律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


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十八

(2015年12月4日公布)

案例: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琪(系未成年人)诉称,其母陈某芳与被告陈某明于2008年经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陈某琪由母亲陈某芳抚养,被告陈某明自当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2009年原告之母陈某芳患精神病死亡。自此,原告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被告陈某明自2009年开始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即将面临高中教育,原来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和学习需要,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明向原告陈某琪支付拖欠2009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按7000元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经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明自愿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陈某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高中三年及陈某琪2018年7月高中毕业后至2019年9月共计四年的学习、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共计28000元;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三)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宗旨:一是司法救助。在立案阶段即报请院长审批免交诉讼费,对追索抚养费的原告予以司法救助。二是注重调解。对该类案件注重调解,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三是维护亲情。原告之母因病去世,原告仍随外祖父母生活。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注重维系亲情,绝不能因为官司使双方反目成仇,亲情沦丧。希望原告在失去母爱后,被告能给原告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责任。原告外祖父母在其负担能力范围内尽一份对外孙的抚养义务,共同抚养未成年的原告茁壮成长。同时向原告说明原告向被告追索抚养费是其权利,但是原告应多体谅父亲的难处,被告在还有2个小孩需抚养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增加支付抚养费,已经是尽力而为了,平时要多注重与父亲沟通,增进父女感情。该案调解结案后,原被告都很满意,原告所在村组、学校也反映良好。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3、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2001年)

4、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5、最高院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2003年)

6、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

7、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

8、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2011年)

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1993年)

12、最高院今后未经配偶同意所借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有条件)【法释〔2018〕2号】(2018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1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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