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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2018-03-05 婚家律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


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二十五

(2015年12月4日公布)

案例: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出生于2008年2月的女童婷婷在母亲杨某某与父亲汪某某分开后,随父亲汪某某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后汪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此后,汪某某和婷婷的祖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只留吴某某照料两个幼童的生活起居。因为不满汪某某对自己和孩子的不闻不问,吴某某便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磨蹭的婷婷心生怨恨,把怒气发泄在婷婷身上,多次对婷婷实施殴打,直至前不久婷婷的伤情被老师发现,引起社会的关注。婷婷的亲身母亲杨某某不忍女儿受伤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宝应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县妇联、村妇联的参与、配合下,充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杨某某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婷婷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某某在责怪吴某某殴打婷婷的同时,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婷婷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某某、吴某某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婷婷本人也愿意仍然随汪某某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某某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婷婷仍随汪某某生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源于吴某某对婷婷的家庭暴力引发,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某还向宝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请以虐待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双方加重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杨某某撤回自诉,不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共同努力让婷婷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3、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2001年)

4、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5、最高院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2003年)

6、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

7、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

8、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2011年)

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1993年)

12、最高院今后未经配偶同意所借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有条件)【法释〔2018〕2号】(2018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1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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