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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将子女送人收养,收养关系有效吗?

2018-03-22 婚家律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


最高人民法院“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案例四十二

(2015年12月4日公布)

案例: 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版)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3、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2001年)

4、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

5、最高院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答记者问(2003年)

6、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

7、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

8、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2011年)

9、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1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0号】(1993年)

12、最高院今后未经配偶同意所借债务不算共同债务!(有条件)【法释〔2018〕2号】(2018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14、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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