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避免被律师“揍”!
近日,网传南方某法院一立案部门工作人员被律师殴打致伤,孰是孰非,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看法,本文不作评论。
无论如何,动手打人都是违法的事情,律师本就是研习法律的专业人士,这样极端的事情竟然能发生在律师身上,着实让人吃惊。
立案部门是法院对外工作的窗口,也是律师、当事人参与诉讼接触到的第一拨法院工作人员。
对法院的第一印象首先就来自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态度和业务能力都至关重要。
只要是个工作,就不能没有压力,立案部门的压力虽然与业务部门追求结案的压力不同,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它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质效考评的压力;二是立案的压力;三是舆论的压力。
质效数据上不去,就有可能被领导“揍”;引发网络舆情,就有可能被社会公众“揍”;迟迟不给立案,就有可能被律师“揍”。
因此,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十分地谨慎小心,才能避免被律师“揍”,被这个“揍”、被那个“揍”。
当事人or律师,你更愿意选择哪一个?
到法院立案的,既有当事人也有律师,这个没得选。
相比较而言,如果律师去立案,法院的工作相对会轻松一些,毕竟,律师比当事人还是要专业一些的。
所以,在能选的情况下,当然还是比较喜欢律师去立案。
大多数律师会亲自或者安排助理去立案,一方面,这是他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怕半道被人“截胡”。
但也有个别律师,在代理之后会让当事人自己拿着诉状去立案,据说是万一遇到不给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缠着法院“闹”,而律师就不能和法院“翻脸”。
如果你不是法官
是不是法官,这一点很重要。
现在有一种非常很不好的现象,就是立案部门有不少工作人员其实都不是法官,甚至都不是正式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案件多,法院人手不足是主要原因,但是,这些外聘人员很多时候却在充任法官角色审查立案,这就很有问题了。
比较奇怪的是,律师对此似乎也习以为常了,并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不妥。
要知道,立案审查权是法官的职权,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力审查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所以,如果你不是法官,就不要直接说XX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什么的,至于法院要求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材料,其实并不十分重要。
即便让人家补,那也应该一次性的、明明白白地告诉人家需要补哪些材料,要求事后补的,也不是不允许。
除此之外,很容易就会被认为故意刁难。
当然,你也不能告诉他说,你去找XX法官或者找XX庭长,这样会让人家认为立个案还需要找“关系”。
如果是接受了法官或庭长的指令,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在遇到当事人、律师不认可的情况下,建议你向法官或庭长汇报,由他们出面去解决。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与行政机关不同,你虽然也要听从领导的指示,但也要知道,领导的话终究也不能大过法律,也不是可以超越法律的“令箭”。
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是收收材料、通知一下当事人,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
无论法官或者庭长如何指示,其实他也是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知道问题出在哪里的,他也不敢“硬杠”。
当然,他会比你有经验的多,他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妥善处理(bai ping)那些“搅毛”的当事人或律师。
年龄大的医生在给病人看病的时候,是不是要比那些年轻的医生更和蔼、更细致,其实法官也是一样。
只有成为病人,你才能理解病人;只有成为当事人,你才能理解当事人;也只有成为律师,你才能理解律师——年龄越大,才会越有同理心。
要不要加律师微信
网络时代应该没有比微信更方便的交流工具了,也没有比微信更方便的电子送达方式了。
基于微信的技术实力和实名认证的普及程度,如果当初微信能够与最高法合作开发电子送达功能,应该可以解决99%的送达问题,其他的电子送达都是渣渣——有点扯远了哈。
律师好像也有一种偏见,那就是:认为所有的法官都不愿意加律师微信。
曾经多次遇到外地律师欲言又止的情况,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其实是想说——能不能加个微信?
但最后极少有律师会主动开口——除非法官说,加个微信吧,方便联系,或者,加我书记员微信吧,有什么材料可以发给他。
也可能是因为律师已经被拒绝过很多次,不想再多受一次自讨没趣的挫折了吧。
其实,加律师微信,建一个律师的微信群,会给立案工作带来很多的方便——所有关于立案的事情都可以在群里通知一下,不需要逐个地说。
律师的材料也可以先从微信发过来,随后再送交或者邮寄纸质材料,比如证据材料、比如调查令申请、比如撤诉申请等等......
减少了材料的在途时间,又不影响法院的后续工作,不就相应地减少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吗?
立案部门专门为需要立案的律师建一个微信工作群,这是一个不错的想法。
要不要知道当事人的手机号码
这一点也很重要。
有些律师在诉状和地址确认书中都不愿意写当事人本人的手机号码,他们肯定有他们自己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你要求他写上。
有的律师不理解为什么要写当事人本人的手机号码,甚至有的法院工作人员也不理解,既然已经有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了,为什么还非要知道当事人本人的手机号码呢?
案件管理系统是需要分别录入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手机号码的,但这不是重点。
重点在于,立案部门要给每一个当事人和律师发送案件进展的短信,告诉他们案件现在进展到什么阶段、由谁负责,这一点就很重要。
虽然案件管理系统也会自动发送短信通知,但不是每一个程序节点都会发。
如果你能够在案件进展的每一步、每一个节点都给当事人、律师发送一个短信通知,比如:
XXX的立案申请已于XX年XX月XX日收到;
XXX案件还需要补充XX材料;
XX案件已于XX年XX月XX日退回,理由......
XX案件已于XX年XX月XX日立案,案号XXXX;
XX案件的承办人是XXX,书记员是XXX,联系电话XXX;
XX案件定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X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是XXX;
XX案件的XX裁定书/判决书已于XX年XX月XX日送达,上诉期于XX年XX月XX日届满;
XX案件已于XX年XX月XX日收到XXX的上诉状;
......
但如果你不能够或者不愿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那这些短信你还是不要发了,发了,就会授人以柄,一投诉一个准。
而如果仅给律师发短信不给当事人发短信,当事人就没有办法了解案件的进展,除非律师愿意告诉他。
当事人的信息不透明,个别律师就会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责任栽到法院身上——这对于法官来说,就会有风险。
当然,就算是这样,被投诉也是免不了的——短信太多——这是当事人和律师唯一能找到的投诉理由。
那么多的短信,如果一个一个地编,肯定不现实——工作量太大——这就需要借助案件管理系统的文书生成功能。
事先编好所有的短信模板,立案后一键生成短信内容,然后再根据需要进行复制、粘贴、发送。
有些律师虽然在当事人信息一栏也写上了手机号码,但能不能确定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的手机号码是个问题。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打个电话验证一下,此外,微信、支付宝也可以帮助验证。
再有就是查询关联案件或者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协查功能,反正被告的手机号码也是要查的,原被告双方的手机号码都一并查一下,也不费什么事。
如果你是法官
建议审查立案由法官亲自处理。
不要把审查立案的工作交给不具有审判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去做。
立案法官虽然不需要审理案件,但一个经验丰富的立案法官却可以大大减轻审理法官的工作量。
对于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给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并不一定非要等他把纸质材料邮寄或递交过来。
对于遗漏、滥列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的,直接电话沟通,避免在审理过程中走弯路。
要不要诉前调解
说实话,诉前调解的初衷是好的。
但调解人员的能力毕竟有限,不分青红皂白一股脑地都安排诉前调解,效果并不会好到哪里去,有时候反而还把案子搞复杂了。
要不要安排诉前调解,一方面要看案件类型,特别复杂的案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本上就没有调解的可能;
再比如劳动争议,它是有起诉期限限制的,并且还关系到管辖问题,不适合在立案前安排调解。
如果是确认之诉,或者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合同的性质或效力,也不适合调解。
比较专业一些的案件,要看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没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就无从下牙的,没有浪费时间的必要。
当然,如果调解员是退休法官,或者立案法官自己亲自调解,则另当别论。
最后还要看被告的态度,电话联系一下被告,一是看能不能联系得上,二是看双方的矛盾有没有调和的可能。
所谓的效率,其实就是不要做无用功。
要不要繁简分流
所谓的繁案、难案;简案、易案,只是个相对的区别。
对于刚入额的年轻法官来说,除了一拿到手就能调解结案、撤诉结案或者裁定驳回的,其他凡是需要判决的案件都是繁案、难案。
而对于一个干了十几年、二十几年、三十几年的老法官来说,除了极个别新类型案件算得上难度大一点外,其他的都是简案、易案。
甚至是让人闻案色变的建设工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只要是在专业审判团队眼里,也不会都是难案。
别管他们嘴上承认不承认,事实上,这些在其他人看来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他们眼里就是毛毛雨——随机分案虽然看似公平,但却十分不合理。
另外,不是所有的案件法官一眼就能看出来难、易,对于不是法官的工作人员来说,更不容易识别。
所以,想在一开始立案的时候就把案件的难易程度分个一二三,还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要不要区别对待律师
本地律师还好,告诉他们网上立,他们就网上立;告诉他们现场立,他们就现场立;告诉他们月初立,他们就月初立——这就是建律师群的好处。
现场立的话,他们也会提前说一声,明天或者后天,哪天比较方便?或者先把材料发过看一下,有没有什么问题。
需要区别对待的就是外地来的律师,内外有别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费用,多跑一趟就多一趟的费用。
既然外地律师已经来了,能够直接立民初的,还是立个民初吧,要不然人家会很担心调解会不会遥遥无期。
各地法院对于立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几乎是“一院一策”,十分不统一,外地律师很难了解的清楚,但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问题,都应该较本地律师给予更多的方便。
网上立案or现场立案
网上立案省去了扫描材料的环节,而且7日之内的审查时间法官可以自由掌握,立案之后的电子送达也极为方便,所以,网上立案对于法官而言要更方便一些。
但如果当事人、律师都已经到现场了,仅仅是为了要一个网上立案率,刻意让人家再从网上立一次就有点多此一举了。
网上立案还是应该由律师去操作,法官在律师群里可以向律师提出规范操作的具体要求,但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操作的话就比较麻烦,不仅上传的材料难以规范,而且法官也没有办法一一去指导。
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律师事务所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当事人无论是否办理诉讼委托,都可以就近自行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网上立案。
这样一来,律师所事务所就可以分担一些立案的事务性工作,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要不要控制立案
这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个心照不宣的问题。
没有哪个法院不在想方设法控制立案——除非它不想好了。
官方总是讳莫如深,不肯面对现实,总是说一些自欺欺人的话,做一些自欺欺人的事情——实事求是的面对问题不好么。
但无论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也都能体谅法院人的难处,一直以来,配合的也相当好,关键是——不配合,你又能拿他怎么样啊!
但只要不是太过分,律师们都能接受。
你说这个月结案率达不到了,不能立,我就下个月立;你说月底不能立,我就月初立;你说年底不能立,我就年初立......
你说要诉前调,我就同意诉前调;你说要诉前保,我就申请诉前保;你说要诉中保,那我就......
你说案件多需要等一个月,我就等你一个月;你说还要再等一个月,我就再等你一个月......
但你总不能让我从冬天等到夏天,又从秋天等到春天吧!
你也不能让我等到最后,却又告诉我说材料找不到了啊!
这就有点过分!
作为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既要能控制能控制的律师,又要能控制能控制的案件,而且还能不被人投诉,这才能算得上是一位优秀的立案工作人员。
你如果不想被自己人“揍”,那你就必须要控制立案。
你如果以为你可以像电视剧《底线》那样,站在法院门口大吼一声:有案必立!
那你恐怕不想被自己人“揍”都难。
民事纠纷多数没有什么紧迫性,迟一两个月立案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律师能够体谅的情况下,适当控制一下立案也不是不可以。
但问题在于,控制立案不是一个可以理直气壮的事情,立案庭庭长的“鸡毛”在立案登记制面前不好使。
所以,最基本的原则你要懂——控制立案是不可以用强的。
用强,就有可能被“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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