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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失职多名干部被停职!如何用好停职利器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文章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遇党员公职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职责),检查反省问题,由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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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停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如案例1中,涉事多人因疫情被居家隔离观察,纪检监察机关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审查谈话、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等工作,可先对村支书采取停职措施,待进一步查清事实后依纪依规处理。


案例1

杨光明作为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水源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履行该村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职责,其子杨某某1月20日从江苏回涪陵并在武汉汉口较长时间滞留,杨光明未进行核实,也未上报情况,更未落实隔离措施。截至1月29日,造成20余人居家隔离,特别是在自己本应居家隔离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依然在水源村开展工作,直接接触村社干部群众,存在引发疫情扩散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工作中有失职问题。白涛街道党工委作出杨光明停职检查决定。涪陵区纪委监委全面介入调查,鉴于杨光明及其子、密切接触者已于1月28日居家隔离观察,待进一步查清后将严肃依纪依规处理。

2.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在党纪政务立案审查调查期间采取停职措施,可以避免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党员公职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避免其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审查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证人和办案人员等。


案例2

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委的安排,冷水江市应于 1月26日7时30分前报送精确到乡镇街道的从湖北返乡人员统计数据(时间截至1月25日)及相关信息。冷水江市委办副主任蔡俊峰、市政府办副主任杨文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的要求,没有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冷水江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且先后三次报送的数据不一致,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经冷水江市委研究决定,对蔡俊峰、杨文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3.对于非党村干部、国企人员、雇员等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停职检查。待进一步查清后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案例3

2020年1月29日上午,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西源村部分村民集体祭拜祖先,参加人数约30多人,持续时间约90分钟,后被督查发现并予以制止。此次村民祭拜活动,事前知晓的西源村主任林某阳以口头动员的方式要求主事人员取消祭拜活动,在主事人员明确表示欲从简(每户只派1名代表参加)继续举行祭拜活动后,林某阳既没有制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向西坪镇党委、政府汇报、备案,放任集体祭拜活动举行,造成不良影响。经西坪镇党委研究,村主任林某阳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不力被停职处理,责令镇挂钩领导、驻村干部、西源村党支部书记等人向西坪镇党委作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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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人影响

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停职(立案审查调查)期间:

1.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不得辞去公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3.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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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资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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