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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如何规范适用新旧党纪处分条例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名义发表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权威的办案参考。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的,一般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发生在或连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条例。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应根据第一次处分决定时间来确定新旧条例的适用。第一次处分决定在 2016 年 1 月 1日以前作出的,不从重处分;第一次处分决定在 2016 年以后作出的,应从重处分。


正文


1.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如适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不用写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三、如需引用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18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22日。

2.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基本案情

魏某,中共党员,A部C司司长。

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C司某处处长多次虚构会议,套取会议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时任司长魏某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1月,中央纪委驻A部纪检组对魏某立案审查。2016年2月,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6月,根据巡视移交线索反映,查实魏某在2015年初还存在违规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问题,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分歧意见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对魏某的行为是否要从重处分,讨论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16年之前,按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考虑到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未将该情形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因此,对魏某的行为不应从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2月对魏某作出处分决定时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应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魏某的行为从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的义务,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本质上是党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违背了党员义务。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将此作为从重处分依据,是党章要求在《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2016年2月魏某受到党纪处分时,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魏某在组织对其立案审查直至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第三,魏某因违纪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至2016年6月在巡视中发现并查实其在受处分前还存在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符合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执纪实践中,对被审查人前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前作出,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又发现其在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一般不宜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6 年第 24 期。

注:按照2018年中纪委审理室提法,已将文中2016年《条例》改为2015年《条例》。


法规链接


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如何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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