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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 | 如何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按

2016年以来,为解决执纪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纪委审理室以“钟纪晟”名义发表一系列案例及规定的解读,提出许多执纪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提供权威的办案参考。现辑录文章并提炼要点。

文章要旨

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八类。适用旧条例时,仍应按新条例规定的类别进行表述。

正文

如何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和表述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修订时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2018年《条例》沿用。根据2018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2003年《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另外,新修订《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统一作出规定。建议在按六大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问题”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

节选自钟纪晟:《关于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研究》,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01月26日。

转载时更新了文章法条等内容。

相关法规规定

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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