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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私车公养”之认定3

方正出版社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按

“私车公养”如何适用条规,不同文章有不同观点,现予分别转载,以供比较研究。

“私车公养”之认定1

“私车公养”之认定2

本文要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107条、101条、27条或28条。

对“私车公养”行为的认定

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党纪处分实务》

【“私车公养”】

“私车公养”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指的是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使用费用。

【表现形式】

“私车公养”的花样很多且都比较隐蔽,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

二是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

三是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四是私车“公用”。有的领导干部觉得使用公车办私事太过显眼,要求驾驶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私车,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义使用,而用其他票据对车辆使用费用进行报销。有些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甚至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用于自己办私事,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

【违纪认定】

私车公养说到底是侵占浪费公共财产,在违纪行为认定与处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1.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车费用的。这种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借用、占用个人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编者注:适用《条例》第107条)定性量纪处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名义上是用私车办公事,实际上还是私车私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则涉嫌构成侵占公共财产(编者注:如果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适用《条例》第101条第1款)。如果行为人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贪污,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编者注:适用《条例》第27或28条)处理。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私车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借管理使用公车的便利,夹带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或者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由于私车完全与公务无关,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论处,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编者注:适用《条例》第27或28条)处理。

来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党纪处分实务》,方正出版社2019年1月版。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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