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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 | “内部审理”的性质和效力

钟纪晟 纪法思享
2024-09-10


文章要旨

派驻组审查的中层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派驻组“内部审理”是对本机关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的内部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是对派驻组“内部审理”的外部监督。


权威答疑





派驻组“内部审理”的性质和效力

“内部审理”与“审理”之间的关系

Q&A

问: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的“内部审理”具有何种性质和效力?如何把握 “内部审理”与移送纪检监察工委(浙江省委规定县市级由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之间的关系?

答: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八章“审理”,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等规定,对本机关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的内部审核把关,是一种必经程序。而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是考虑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大多没有专门审理部门和专职审理人员的特殊情况,为确保案件质量,由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进行外部审核把关,是一种授权审理,除了敏感特殊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外,均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长期以来,对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一直都实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和纪检监察工委外部审理的两次审理制度。在赋予党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权后,纪检监察工委虽然不再承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审批权,但仍应继续发挥纪检监察工委在保障案件质量方面的职能优势作用,仍有必要坚持两次审理制度。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工委的“三定方案"也明确,既要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査的党员违反党纪案件,也要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査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据此,《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把关,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从而确保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

 为把握和处理好“两个审理”的关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三款和《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第十一条均强调,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由纪检监察工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理工作协调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经沟通研究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来源: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9月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略)

第八章  “审理” (略)

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十条(略)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略)

3.《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四条(第三款)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对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4.《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就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理工作协调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经沟通研究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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