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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公职人员犯罪的处分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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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多选题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开除(     )。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B.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C.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D.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02

答案

ABD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犯罪的处分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将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理顺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职人员犯罪应当予以开除的情形,具体分三项:

第一项规定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情形。适用该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官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所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项所指情形,涵盖了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任意一种主刑的情况,包括被宣告缓刑。需要说明的是,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条文中本无需特别注明,但为了便于理解,避免实践争议,同时增强对公职人员的警示作用,本项对此作了专门标注。

第二项规定的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过三年的情形。适用该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超过三年。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本项所指情形不含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

第三项规定的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中的一种,相对于主刑来说,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的特点,一般随主刑附加适用,但也可以独立适用。本项所指情形包括了所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公职人员承担着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地位重要、使命特殊 , 具有政治权利是作为公职人员的前提条件 。因此,本条规定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予以开除。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体现了从严要求。同时,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因一时疏忽大意等发生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未完全丧失公职人员任职条件等特殊情况,规定对个别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开除留一定的余地,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但是必须审慎稳妥并履行批准程序。这里的“上一级机关”根据处分决定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是指该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者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

第三款规定的是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后,如何给予其处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起到教目和惩治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公职人员在处分方面应有所区分。二是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这里的“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适用本款规定。三是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对符合这三种情形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其中对“不良影响”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本身因情节、后果等,已经在干部群众中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如果给予该公职人员撤职处分,可能会在干部群众中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本条规定的适用,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本条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适用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与本条规定的要求不同。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具体适用时应以本条规定为准。二是本条主要针对能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公职人员,对于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公职人员应当适用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行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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