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阻碍、干扰政务处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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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多选题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
A.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B.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C.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D.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02
答案
ABCD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本条是关于对阻碍、干扰政务处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克服和排除对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务处分权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保证政务处分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条列举了五项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有下列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是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并且将执行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有关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关单位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 处分。
二是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根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义务,有义务提供与政务处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公职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不得故意拖延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更不得拒绝、阻碍有关调查措施的实施。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主要是指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均受法 律严格保护。调查人员在办理政务处分事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实践中,对检举 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需要注意的是,公职人员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已将其规定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诬告陷害公职人员。这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告发陷害有关公职人员。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有关公职人员,既包括以使其受法律责任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其名誉、阻止其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晋升为目的。如果诬告陷害人本身就是公职人员,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给予政务处分;如果诬告陷害人不是公职人员,可以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等依法给予处理。
五是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本项是兜底条款。由于政务处分工作所涉及的事项纷繁复杂,阻碍、千扰政务处分工作的行为在立法上不可能穷尽。除了前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如果有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其他行为,也要予以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