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重病,80岁拉拉被对方家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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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鲸诗律师网络(Jingshi Legal Network)」
作者|欧阳进潼
编辑|FanFan
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年龄最高的同性伴侣间法律判决。
一对年近80岁的拉拉袁女士与李女士(双方出生于1942年),共同生活了50多年。去年,袁女士因为脑萎缩失去了行为能力,袁女士的妹妹获得了袁女士的监护权【案号:(2019)辽0104民特88号】,袁女士妹妹随即以监护人之名,出售了袁女士名下房屋。袁女士的妹妹还要求李女士交出所有存单,妹妹在发现袁女士名下的存款2009年-2019年期间分别取出后,立即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袁女士名下的资金。李女士则要求分割袁女士房屋出售款的一半。法院判决认为,同性恋的财产法律关系不受婚姻法调整,分别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判决,我非常伤心,她们已经共同走过了50多年,经历了同性关系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的年代。袁女士在年老体弱之时,亲生妹妹以监护人身份,以保护之名,起诉了曾经朝夕相处、至情至亲的伴侣。以李女士的视角,这是没有平等婚姻保护之下的彻底悲剧。当然,妹妹一方的说法是李女士趁着袁女士的精神障碍,也许是侵犯了姐姐袁女士的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案号:(2021)辽01民终4985号
2020年初,经袁某琴妹妹袁某华申请,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袁某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袁某华为袁某琴的监护人。
袁某琴(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起诉李某兰,袁某琴诉称:要求返还294109.29元。
事实与理由:袁某琴有6张存折、16张存单交由其监护人妹妹袁某华保管,金额共计294109.29元,但经查询,存折全部注销,存单全部挂失。李某兰与袁某琴曾长期共同生活,共同购置房产。原告有养老金银行卡,2019年8月6日拿回来,从2009年至2019年8月6日前如李凤兰不能明确合理支出,要求予以返还。
李某兰(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反诉:判令袁某琴返还卖房款12.5万元。
事实与理由:二人共同生活50余年,期间购得两套房屋,即2003年4月30日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2003年12月31日取得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54.65平方米)。2008年12月13日双方约定,两套房屋二人各占50%。同时还约定,二人在世时,两处房产出卖,出租事宜均由两人共同协商。2020年6月24日,袁某琴的监护人袁某华将位于乐群路的房屋以25万元价格出卖给第三人,侵害了李某兰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但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原告本主张返还存单及存折款294109.29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该款不在被告处,且共同共有并要求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存单及存折销户时的客户签字均为原告本人,虽然原告提供了2015年7月9日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住院的病历,但病历亦记载其当时意识清晰、对问话能够回答切题、个人生活能自理,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背原告意志,存在私自挪用、领取了该款的情节。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主张原告袁某琴返还卖房款12.5万元一节,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遗嘱系复印件,且经证人出庭质证可知该遗嘱系证人夏某丈夫郭仁义代写,且遗嘱上原告袁某琴签字与本人笔体不一致,不排除由郭仁义代签的可能,该遗嘱无法体现原告袁某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供的遗嘱复印件和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依据,也不能依据双方同居的事实得出房产共有的结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为准。诉争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在原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监护人代为处理房产,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主张返还卖房款12.5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和调整,相关权属认定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关于上诉人袁某琴诉请被上诉人返还29万余元账户资金及利息的问题,因被上诉人辩称其对账户资金去向不知情,且存单及存折销户时的客户签字均为上诉人本人所为,袁某琴于2015年7月9日的住院病历亦显示其意识清晰、问答切题、具有自理能力,故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违背其意志领取和处分了账内资金,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一、袁女士与李女士以伴侣名义共同生活五十年,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组建家庭,互相照顾,符合善良风俗,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应类推适用《婚姻法》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规定。
袁女士与李女士在同居开始时尚未建立婚姻登记制度,未完成结婚登记,因不满足现行“一男一女”的法定结婚登记条件,双方之间并未建立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但必须指出,双方之间感情基础牢固,持续时间超过五十年,袁女士在2009年开始已经罹患一定的疾病,但李女士仍然照顾袁女士至2018年,直到袁女士妹妹要求行使法定监护权。双方终生未婚且无子女,同居共财,互相慰藉,在晚年互相依靠,因性别相同而无法定婚姻之名,但也符合婚姻的实质,与一般男女可以登记结婚但不登记结婚的情形截然不同。
袁女士与李女士的关系应纳入到民法典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以弥补婚姻家庭篇某些方面的空白,扩大婚姻家庭篇的保护范围,否则将为同性伴侣一方逃避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提供了便利。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合理分配双方的财产。如查明李女士确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有财产的行为,应予以少分财产。
二、该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即便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袁女士与李女士以恋人身份共同生活50余年,双方应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袁女士名下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在无法区分出资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占50%。李女士有权分得卖房款的一半。
袁女士与李女士已经共同生活50余年,在袁女士患病期间,李女士照顾多年,双方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李女士对购置涉案房屋存在支持和贡献,房屋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确定诉争房屋的归属,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本案应考量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支出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特殊关系对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各方当事人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共有,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在无法区分出资比例的情形下,应视为各占50%。【参考案例:(2017)云0524民初505号、(2018)苏01民终10499号】
三、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无法给予同性伴侣人身以及财产权益平等保护,应尽快制定包容性的法律,让不同性别、性倾向的人士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年少到年迈,从改革开放前到2020年,双方携手相伴50余年,相濡以沫,可见同性伴侣并非新鲜事,在不同时代均存在,不同的只是可见度的问题。在彼时,婚姻登记制度尚未出台,异性同居尚称为“非法同居”。五十年过去,时代进步,她们的生活,与一般男女无异,双方家人对彼此伴侣关系均无异议,也获得司法机构的“确认”(至少在本案中没有出现不承认对方关系的情况出现,在部分案例中,诉争一方认为对方是“室友”“女伴”,甚至是“保姆”),但她们仍未等到婚姻平权制度的出现,遇到的是司法的不友善——“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李女士无法成为“袁女士”法定的“监护人”,却成为了法庭上的被告。年近80岁,伴侣对簿公堂,悲剧式的结局,谁都不想看到,谁也不满意这份判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她们不可承受的痛,让人又哀伤又唏嘘。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包容性的法律,让不同性别、性倾向的人士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为保障伴侣之间的财产权益以及自身权益,建议同志伴侣提前制定法律规划。
婚姻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千千万万,再完美的法律规划,仍然无法解决部分难题。虽然现有的婚姻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同性伴侣仍可以使用一些法律工具,保护大部分权益,建议大家提前做好规划。例如,李女士和袁女士可以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前委托对方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避免自己的亲属争夺监护权,导致双方在年老时被迫分离。在财产方面,双方可以提前梳理财产,签订财产协议,确保双方财产权益。
有些观点认为,婚姻平权重要,但并不适合现有的国情。我想说的是,袁女士和李女士,她们作为中国公民,已经等了50多年,也许有生之年等不到了。只愿后来人,可以获得平等保护,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信息:
欧阳进潼律师,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权促会志愿者,鲸诗律师网络发起人,自2012年起深度参与LGBT公益服务,曾代理“南航空少诉飞行员名誉权二审案件”并获得胜诉,曾制定多起LGBT人身以及财产保护非诉方案。微信ID:strangejt。
鲸诗律师网络(Jingshi Legal Network)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是中国第一个由女性性少数法律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律师网络,工作重点为国内外LBT/性别的相关案件关注、参与和研究,拉拉律师联盟建立、交流和合作,LBT/性别相关政策参与及法律倡导以及LBT/性别相关案件代理等,曾为“深圳新入职拉拉遭同事性侵案”受害人提供代理。
本文由LGBT权促会特邀作者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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