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性审查若干核心问题
【编者按】2019年10月16日晚,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七十八期邀请全国合规委员会副主席、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王志乐教授作题为“增强合规竞争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专题讲演。法大校长马怀德教授致辞,法大商学院院长刘纪鹏教授主持,国务院国资委资本局局长李冰、法规局局长林庆苗、法大商学院分常委书记李灿宇教授点评。笔者应邀赴会并作即席点评,刘纪鹏教授全程陪同并共同探讨。
【视频一:现场点评】
一、合规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感谢志乐教授。
2006年起,我们会同有关机构连续举办了五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际论坛”——开始叫法律风险防范,后来叫法律风险控制,最后是法律风险管理——时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法规局局长周渝波都曾参与论坛。我们归纳了法律风险的“识别”、“预警”、“控制”乃至法律风险的“治疗”(甚至包括“法律手术”),但法律风险管理如何与企业相结合始终是个难题。志乐教授讲到企业的“合规管理”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法律风险管理落到实处有了一个很好的“抓手”或“产品”,变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后国务院国资委稳步推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又发布了企业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文件,对此是一个很好的推进。——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我们归纳了“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初步实现规模化之后,规范化、合规化显得尤其要紧。志乐教授讲“合规竞争力”,是一个很是积极能动的战略。
“合规”应当合什么“规”?
刚刚李冰局长补充得非常到位:除了外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包括我们走向国际化(如“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他国的博弈。我所要补充的一点,就是纪鹏教授所提到的企业对内对外的协议,也是合规要求的依据——我素来认为:契约是私人间法律,法律乃公众间契约;契约是零售之法律,法律乃批发之契约。
从律师实践的感受,当下企业最尖锐的是刑事合规性问题。
无论中兴华为孟晚舟都是如此。而我们刚刚解决一起刑事纠纷,就是因为医药企业“两票制”改革背景下,企业容易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一方面以所有交易均为真实存在、至少当事人经过形式审查有理由认为交易真实存在为由解决了此案,另外避免此类问题影响到企业的商业模式安全,避免妨碍企业上市?——大成所近来举办了十三场企业刑事合规的专门论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当前企业合规性审查的三大难点及其应对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考量,当下企业合规性审查有三大难点:
第一,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如何做到“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
上回证监会的前主席肖钢过来讲中国股市问题,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是证监会的职责,因为涉及公众利益;而今天李冰局长、庆苗局长所在的国资委则是负责有国有企业(同样涉及公众利益)的监管;其他市场化主体则为各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管。纪鹏教授曾经尖锐地批评证监会“不能只抓妖精、变色龙而无视资本大鳄”,对此我亦专门撰文指出“必须管理好‘圈钱者’,同时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不能蜕变为‘闲不住、管不好的咸猪手’”。
第二,企业及企业家能否真正重视
首先,企业家重视与否与其是否懂得法律知识技能并不必然联系,关键是法治的理念与对法律的敬畏——刚刚讲到华信的叶简明,就是1997年从专业政法院校毕业的高材生。
其次,企业老总重视程度与合规管理者包括法律从业者的努力密切相关。所谓“有为才有位”,企业法务人员、合规人员乃至外部律师,都要努力做一个“有份量”的人。我担任五百强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独董、顾问期间,就是很强势要要求不能法务与业务“两张皮”,要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第三,提供服务的企业内外专业人士是否独立、适格
我始终强调企业需要有负责日常合规性管理的“法律保姆”,也需要有解决专业问题的“法律保镖”,同时需要内部法务与外部律师的良性友好合作。——我们发现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内外部专业人员如何不要去迎合“领导”、“老板”,能够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专业性。诸多触目惊心的事例我们经历得不少,但基于职业保密性我们又实在不能多讲。
三、政府行为的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基础与后盾
企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结构——企业合规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合规既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企业合规性的基础与前提。刚刚李冰局长讲到合规性首先是政府行为的合规;志乐教授策略地提及:我们要从企业合规入手不断推进社会进步。
论坛开始前我曾当面向马怀德校长致敬,我们也需要向怀德校长致敬!——我从05年认识怀德校长起和他一起参加了不少论坛,他始终致力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令人钦佩,这需要智慧更需要勇气——这,是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也是企业合规的基础与后盾。
最后我有两点倡议:
第一,当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
第二,当使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
【视频二:证监会败诉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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