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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官员二审喊冤法院却拒不开庭,律师该怎么办?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法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耶林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能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够保证自己幸免。

——孟德斯鸠

除却抗诉案件和死刑案件,刑事案件(尤其贿赂案件)二审开庭难成为司法的沉疴恶疾——依法应当开庭而法院拒不开庭审理,律师怎么办?——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办案手记



一、副厅级官员二审喊冤法院拒绝开庭审理

近日,笔者接受委托担任某副厅级国企老总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二审辩护人。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之下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16起近2000万受贿事实(甚至其中14起系当事人“主动”交待)。后,被告人向省高院上诉,称除对其中不到300万元的受贿事实不持异议外,其他绝大部分金额或事实并不存在,或依法不构成犯罪。之所以违心认罪,系受监察、检察人员胁迫,出于恐惧和误解无中生有编造出一些受贿事实并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与所谓的行贿人“沟通”,让他们配合完成有罪供述,且在一审法庭上不敢据实陈述。

辩护人两次书面向承办法官建议开庭审理,第一次法官以此类案件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如果不配合法院也没有办法——毕竟不是死刑案件或是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第二次法官称经请示领导,决定还是不开庭审理本案。此外,甚至辩护人要求承办人书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亦得不到应有回复。



二、本案明显属于刑诉法第234条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

其一,鉴于因裴某某本人称其是在有关方面重重压力之下违心被迫“全面认罪”,故全案证据在一审中未能进行应有之充分质证。而本案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全案证据疑点多多,且证据之间明显的矛盾亦未得到合理排除。故辩护人申请、法院亦应当通知原审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其二,原审公诉机关证据明确显示确有被告人“配合”调查机关向行贿人写信要求他们也要“配合”等情况,言印证裴某某前述辩解。尤其,一审宣判后部分所谓“行贿人”出具证言证明被告人关于办案机关违法取证属实。故,辩护人申请二审开庭审理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其三,根据裴某某本人上诉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辩护人已经进行的工作,辩护人申请于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前述请求对于查明本案事实至关重要,非开庭无法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三、刑事二审开庭难何以成为司法的沉疴恶疾

原本,开庭是司法审判的最基本原则和我国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往往除却抗诉案件、死刑案件外二审常常以书面审理为主,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传统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政治需要“废除伪法统”,主要领导人奉行“秃子打伞,无法无天”的治国模式,直到1979年才制定《刑事诉讼法》,1989、1991年制定实施《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审判工作长期缺乏科学、明确、统一的规范,事实上的有罪推定和纠问式甚至审讯式的审判机制之下,被告人及其律师很难对公安检察的证据提出有效的证据,理性的辩护声音也长期不被倾听。所以,往往认为一审已经把证据都查过一遍,二审基本上就可以在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也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其二,案件特点

1、确实不必要。如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甚至当事人完全认罪伏法。

2、案件不可控。如果案件“特殊”,尤其证据不扎实的贿赂案件,被告人不配合的案件,或有其他因素庭审不易驾驭的案件等,如果“贸然”开庭,当下“不完全配合”的律师及媒体不少,可能出现不能完全控制的状态,给案件处理带来“不确定因素”。

其三,案多人少

近年来案件呈暴发性增长,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案子多得办不过来”成为某种现实困难。

其四,责任心不强,漠视当事人及辩护人基本权利

法律这行特别容易把人心肠弄硬了。比如辩护人在与法院交流过程中,常常抱怨任务太重,检察机关可能不配合,“发回”又将给下级法院及法官造成负面影响——我相信所有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只是,大家都图省事不出错,那么谁来对当事人的权利负责任呢?!——须知:你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其五,法院与检察等机关确实相互沟通理解与协调不够

如题。尤其,中国的决策、执行与监察权当中,监察权往往过于强势。

其六,对贪腐案件特殊性的认识

普通公众容易基于“无官不贪”的偏见听到官员出事往往会有种“活该”的心态;体制内人士则会觉得官员在加入这个体制内便意味着放弃某些权利,也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组织更加强大,更何况成为官员也就意味着从体制内获得了某种特权当然也应该付出某种代价。所以,对于监察委调查期间不允许请律师;调查期间笔录、视频不作为证据被审视;甚至包括对官员贪腐的证明标准和审判程序都不应过于吹马求疵......



四、法院拒不开庭,律师如何应对?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前公安局长、前反贪局长、前法院院长乃至更重要的人士遭受不公正审判甚至被刑讯逼供并不是什么罕见的新闻,如孟德斯鸠所言: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能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够保证自己幸免。基于这样一种法律的理性和辩护人的职责,辩护律师理当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程序性权利,案件只有经由正当程序审理才可能是正义的审判。


此种情况下,律师当如何应对?阿呆经深入思考并与法官、律师交流研讨,在与当事人达成信任与默契的情况下逐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书面要求法院开庭审理,阐明法院理当开庭的各项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求承办法官告知合议庭具体组成人员。

第二,如果主审法官经前述书面请求,以经请示领导、协调检察机关不顺等理由依然拒绝开庭审理,则向法院院长致函明确二审要求开庭,同时可以致函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加强法律监督。

第三,必要时可将相关函件呈上级司法机关及相关D委、人大常委会......


笔者已经采取了前述措施,亦准备好后续办法(暂时保密)——感谢我们生在当下这个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慨叹我们生在这个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伟大而艰难的时代——如果还是不能奏效,各位有何办法可以教教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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