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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度创新下的律师业务之五类增长机会

董冬冬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2022-05-10



文 | 董冬冬

2020年6月7日星期日

天气晴
于赴济南高铁上


《民法典》颁布后,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已经掀起一股学习的热潮。笔者近日先通读了一下民法典的全文,有心的网友将民法典对比九部现行法发现新增了197条。其中不乏制度创设与创新,以回应现有鲜活的生活与商业需求。

用不严肃的话说,所有合规的商业机会都写在民法典中,就像所有违法暴富的方法都写在刑法之中一样,要认真研读,做好新业务的定位。

比如,笔者看来以下制度创建中,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制度、居住权制度、物业管理等新入法的典型合同、遗产管理人制度、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就隐藏着律师业务的海量机会。



农村天地

律师大有可为



《民法典》将农村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统分结合的承包责任制度基础上,分离出了土地经营权制度。将国家前几年政策试点的“三权分置”在农村承包土地与宅基地的适用,确立到民法典,可以说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用民法典这一基石性法律,加以固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将极大地释放农村的生产力,解放农村生产关系。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农村经济日显凋敝,农业产业化及贫困农民脱贫双重困境突破下,探讨解决土地流转的新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障土地经营者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民法典既然为权利边界设定扫清障碍。律师要深入研究,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制度性服务。

其实,律师农村制度性创新上,已经在开拓路上。2018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三权分置”改革后,浙江省首本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也标志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正式开始落地。我所在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是最早参与服务类似项目的律师,瀛东律师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安可乡建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见证了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

所以说,农村广阔的天地大有可为,律师不能缺位。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

到居住权制度的机会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然,作为新创设的物权制度,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要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与房产所有权和租赁权相比,有非常不同的点: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也可以另行约定付费;2、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3、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出租,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4、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制度的创设,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以及空间中的人与人关系产生巨大影响,一方面居住权弥补了「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之间空隙,可以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物业的经济效用。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占有权利,必然与所有权分离,为将来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用益物权创设、继承与遗赠、税负结构、房产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知道,影响中国20余年的按揭制度,就是将抵押权与所有权结合金融产品,内地律师参与设计并执行这一商业模式,影响了整个中国的房地产交易格局。期待有天才想象力的律师,在居住权上认真思考,或可创设若干产权制度的创新。




典型合同的增设是

存量业务提升的蓝海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了半壁江山,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这是紧跟新时代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典型合同有变化是这次民法典改进最大的篇幅。《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民法典还增加了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章,上升为独立合同类型。在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章用了937条至950条14个条款,以较大篇幅对于物业管理进行系统原则的规范,针对物业空间的边界设定、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自治规范的设定、共有关系的明晰规制。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从增量到存的转型升级与价值提升,城市更新、社区治理等工作将成为城市运营者关注的重点,律师的业务下沉至社区,做好物业法律服务、业主自治服务,在民法典时代有了更多的工具进行存量资产整合服务。

物业管理的上下游市场巨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优选生活、品质居住、商业管理、居家养老等等,都是律师值得关注与切入的地方。而且从这些年来看,资本市场对物业产业趋之若鹜,每年都有赴香港上市的境内企业,从新三板汇集的40家物业企业来看,都有巨大的成长机会,这都是律师服务的客户细分行业。




律师是最佳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在遗产编里一个重大的制度创设,就是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这是对家庭财富传承现状的一个制度回应,随着公民的财富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债权债务关系越发复杂,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等案件日益增发,影响了家庭稳定,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

民法典回应大势,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民事责任以及报酬等作出了规定。这一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有助于保持遗产的公平公正分配,也有利并保障交易安全。


民法典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应当推选遗产管理人,且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同时,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接下来,我们律师应该认真研究具体的业务产品,争取成为被家族或被继承人信任的受托人,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处置遗产的。当然,业务的创新尚未有一定之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以及现行法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来进行协议签订、公告、债权申报、管理和分配遗产等程序。

律师当仁不让,理应成为该项细分领域开辟的开创者与领衔者,与这块儿业务相关的公证、保险等机构,既可是律师的竞争对手,又可能成为律师的合作伙,看谁的产品能力、业务能力与信任机制建立的更深更强更快。



数字化业务将是

青年律师弯道超车的机会



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屡受侵害的现象,民法典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当前正处于数字化转型时代,传统民商法的制度规定在新型交易模式面前需要不断完善。民法典既要充分反映数字时代特征并应对时代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要对数字时代的产权与衍生权利做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数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牵涉到民法典之外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甚至还牵涉到一些技术性参数的理工科背景。未来凡是与数字化转型相关的业务,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业务的公司都需要此类的合规经营服务,因此,优秀的律师同行要加强对此项内容的研究,相信复合型的有学习力的律师将有机会在此领域内一施拳脚。



结语



笔者曾在去年写作的《漫谈律师的蓝海业务》一文中指出,中国未来有两千亿左右的法律市场,46万名律师,虽然在中国近百万亿GDP国民生产总值中与服务业格局中,体量尚轻,但是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部分,必然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外交、国防、医疗、教育、科技等紧密相连,既是其他所有产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又是这些领域发展的动态晴雨表。


根据定位理论,法律服务者不但要埋头做业务,学会取势、明道、优术,在红海业务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形下,从蓝海市场里要找准自己的业务定位。整体看来,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市场化进程、科技化驱动不可逆的情形下,会有大量的细分行业、细分业务值得律师去开拓。


总之,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民法典背景下的,律师更要有宏观政经视野,下大功夫去努力研究业务的蓝海市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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