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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住建法律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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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去过两次黄山,一次是1984年,一次是2009年。但是我都没上黄山。这次,接待我的人对于我两次到黄山而不上山表示诧异。我说我不上黄山是由于黄山太矮。对方问我上过多高的山。我说珠穆朗玛峰,而且登顶过200余次。对方不信,我说我有隐形翅膀,能助我飞跃珠峰。

  世界上有两种山,一种是自然界的山,一种是人生的山。我偏爱爬人生的山。我的书已经销售出1.5亿本,按每本1.5厘米的厚度计算,将它们叠置,相当于200余座珠穆朗玛峰。这两天,《人民日报》一位记者采访我,她对于我一个人写《童话大王》半月刊写了24年感到不可思议,我说这源于我有隐形的翅膀。

  其实,所有人出生时,都拥有隐形翅膀——想象力,但是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加,绝大多数人的隐形翅膀会和主人分道扬镳。没有想象力这双隐形翅膀,人就不能飞跃事业的巅峰,一生只能重复前人发明的知识,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

  我的隐形翅膀是我的小学老师赵俐给我保留住的。记得二年级一次上课时,赵老师推荐我们看一本童话书,它的作者是张天翼。当时我正处于急于摆脱胡思乱想也就是想象力的年龄段,那时我回家对弟弟妹妹说得最多的话是“幼稚”。如果你对别人经常说“幼稚”两个字,这就是你的想象力即将离开你的危险信号。换句话说,你已经到了人生最危急的关头:当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还是当终生重复前人知识的人。我看了张天翼的这本童话,我觉得他比我还胡思乱想,而且他还把自己的胡思乱想出书了!从此,我的想象力再也没有离开过我,使得我终生拥有了隐形的翅膀。好的童话就像一把锁,能锁住孩子想象力的隐形翅膀。

  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我庆幸自己拥有想象力的隐形翅膀,她帮助我一个人写一本名叫《童话大王》的半月刊长达24年,她帮助我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最有魅力的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东西,比如想象力。想象力给你插上隐形的翅膀,使你成为能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飞跃人生事业的巅峰,一览众山小。

他们一家有时比赛穿衣服,有时比赛穿鞋子……作者的爸爸总结了很多节约时间的好办法:扣扣子从面开始扣;衣服、袜子、帽子都放在固定的地方;把鞋带系松一点……作者向爸爸学习,在周五晚上就安排好周六周日的工作。笫二天,按时间有条理地做事,省下来的时间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所以作者成绩很好,而且第二课堂又特别出色,真让我羡慕不已!
  这篇文章告诉我,做任何事都要讲效率,拖拖拉拉就会失败。回想我以前写作文,总不专心,写一篇文章写几句,就和别人聊几句,一篇文章下来,用去两个小时有多。而且时间用去了,可作文却没写好,有时还要被老师罚我重新写一遍呢。
  妈妈经常批评我做事不讲效率,但我却是“意见接受,行动照旧”。所以总不见我有什么事是成功的,就拿这次的数算比赛来说吧,比赛前还跟同学夸下海口,说一定会赢他。比赛时,我发现他早就口算完,在仔细复查了,我却还有很多题没写完呢。成绩出来后,跟那个同学一比,真是望尘莫及啊,羞愧得我真想找个洞钻进出呢!嗨,都是拖沓这家伙拖后腿,我必须扔掉它!
  记得周老师常鼓励我说:“快!快!快!不要像个老太太!”她讲课时还说,现在的社会是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快人一步,理想达到。她不批准我参加学校的篮球训练是因为我做事拖沓,连作业也不能按时完成,要是我能合理安排时间,学会快速把事情办好,就一定能挤出时间去参加学校的训练。我听了,就像加满油的车子,充满了动力。我想,既然文中的小作者能学习训练两不误,为什么我就不行呢?我也能行!我就向他学习,事事讲求效率,一定能跟我的挚爱——篮球天天在操场上并肩作战的。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韩愈有言:“不知言之人,乌可与言;知言之人,默焉而其意已传。”于是,非常神往“默焉而其意已传”的“知言之人”的境界。
  然而,谈何容易!
  波兰作家雅-伊瓦什凯维奇说“谁若真想探究肖邦音乐的精神,理解肖邦音乐跟波兰有着何等密切的联系,谁就应悉心体会欧根·德拉克洛瓦所谓的蔚蓝的色调,它是波兰景色和在这大平原上诞生的艺术家的音乐的共同色调”,有几人真正领会得?王熙凤的“天下真有这样标致的人物,我今儿才算见了!况且这通身的气派,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儿,竟是个嫡亲的孙女”的八面玲珑又有几人做得到?舒婷表述了“我必须是你近旁的一株木棉,作为树的形象和你站在一起”的爱情观,同时她又明白“但没有人听懂我们的言语”。魏征之所以能够让唐太宗一再纳谏,烛之武之所以能够“退秦师”,蔺相如之所以能够完璧归赵并且在渑池之会上争胜,与他们都是拥有三寸不烂之舌的“知言之人”大有关系!
  这些音乐语言、文学语言、政治语言、外交语言,还都在人类语言的范畴,即使不能一目了然,反复揣摩总能得之。
  面对非人类的语言,你能否做个“知言之人”呢?
  竺可桢的《大自然的语言》熟悉吗?“几千年来,劳动人民注意了草木荣枯、候鸟去来等自然现象同气候的关系,据以安排农事。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花香鸟语,草长莺飞,都是大自然的语言。”你若“知言”,可以未雨绸缪。
  刘亮程的《今生今世的证据》熟悉吗?“如果没有那些旧房子和路,没有扬起又落下的尘土,没有与我一同长大仍旧活在村里的人、牲畜,没有还在吹刮着的那一场一场的风,谁会证实以往的生活?”村里的这些,都会说话,你若“知言”,那村庄就还是你的村庄。
  劳伦斯《鸟啼》熟悉吗?“当大地还散落着厚厚的一层鸟的尸体的时候”,鸽子、斑鸠、画眉纷纷开始了它们的啼叫。作者明白:“无论人们情愿与否,月桂树总要飘出花香,绵羊总要站立舞蹈,白屈菜总要遍地闪烁,那就是新的天堂和新的大地。”这些鸟儿都是“向死而生”的主儿。你若“知言”,你对生活的感悟力就会不同寻常。
  周晓枫的《斑纹》熟悉吗?蛇因为诱惑夏娃偷食禁果而被上帝惩罚,没有声带,没有听力,没有好的视力,没有四肢而只能用肚子行走。当他们的鳞环叠合在一起时,振动起来就像响板——这是一种罪恶的音乐,因为常常是发出攻击的前奏。如果你不“知言”,会有性命之忧。
  其实,只要有心,有识,你就可以由“不知言”而“知言”。
  做个“知言之人”,真好!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看完《南极之恋》,我更加相信了这个道理。
  一个傻兮兮的没有户外生存经验的土豪,凭什么能在南极经历过各种磨难还能生存下来?
  就凭他有喜欢的人,就凭他被需要。
  你也许觉得这是在开玩笑,那就当开玩笑吧,反正命运跟我们开过的玩笑也不少。
  如果你也曾孤独过,你就会明白,「被需要」的感觉是有多好。
  在无数个深夜,你曾拿起手机,想找喜欢的人说话,但你拿了又放,写了又删,发送又撤回,因为你怕。
  你怕一厢情愿。
  你怕你需要对方,但对方不需要你。
  你是如此的怕打扰,以至于就连发一句“打扰了”,也觉得这句话本身也是一种打扰。
  你是一根蜡烛,愿意用生命为她燃烧。
  听起来很美。
  但不凑巧的是,她的生活灯火通明,根本不需要被你这点微弱的烛光。
  孤独,是烛光无处安放;相爱,是彼此燃烧照亮。
  每个孤独的人,都渴望「被需要」。
  在《无问西东》里,黄晓明抱着毁容的章子怡说了一大段情话,很多人被那段话所打动。
  但我印象更深的却是黄晓明的另一句台词:「我有需要照顾的人」。
  对一个人表达爱意,当然可以用千言万语,但如果仅用这一句「我有需要照顾的人」,也足够了。
  《南极之恋》里也有很多戳动人心的台词,这些台词也在诠释什么是「被需要」。
  比如男主富春对女主如意说的那句:「如意,我回来了」。
  这句话太平淡,平淡到像樱桃小丸子的那句「我回来了」。
  但正是这句话,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家是很暖的地方,而在南极,恰巧需要这份暖。
  他每天出门寻找希望,后来才发现,屋子里的她才是希望。
  所谓彼此牵挂,无非是外面的他想回家,里面的人在等他。
  又比如「我怕风停,因为风停了就没声音了;但我又怕起风,风一起,身后的脚印就没了」。
  这句台词把孤独和无助诠释得淋漓尽致。
  在不见人烟的南极,你能听到的几乎只有风声,于是你希望有风作伴。
  但是风一起,你又怕脚印消失而找不到回去的路。
  这是一个矛盾。
  所有的孤独患者都有这样的矛盾,他们的精神世界就像南极一样荒芜冰冷。
  你渴望找一个人去化解孤独,但又怕找错了人,反而会更加孤独。
  男女主角就是在这样一个孤独的环境里互相取暖,他们因为求生而走到一起,又因为走到一起而坚定了求生。
  这部电影很暖,因为诠释了相濡以沫。
  这部电影又很冷,因为相濡以沫的人最终还是要面临一个选择:要不要相忘于江湖?
  世间最残忍的事,不是让你失望,而是先给你希望。
  去看这部电影吧,如果你此刻幸福,看完你会更加珍惜。如果你此刻孤独,看完你会向往幸福。
  愿你早日找到需要照顾的人,也愿你能早日被人照顾,更愿你从此不再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亏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过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全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号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定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泅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毫Z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布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内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1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住有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补[2013]1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做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和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五、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自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执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白安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祦。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六、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佩英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佩英、孙慰萱、陈伟理、孙维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到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佩荚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佩英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佩英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佩英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原告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培荣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毛培荣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培荣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毛培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培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毛培荣、刘吉华、毛显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证原则。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明耀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明耀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明耀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明耀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明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明耀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明耀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明耀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九、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下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下称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呈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呈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呈胜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呈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呈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设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呈胜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十、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1号户主沈富湘,在未经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沈汉如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原告叶汉祥的通行和采光。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该局于2010年10月对沈富湘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于2010年10月23日,对沈富湘作出了株规罚告(石峰)字(2010)第(462)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富湘本人,其未能拆除。原告叶汉祥于2010年至2013年通过问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东门社区委员会、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举报和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富湘违法建筑行政义务,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2013年3月8日,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以株规罚字(石2013)字第6021号对沈富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富湘的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株政发(2008)36号文件规定,将由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株规罚告字(2010)第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株规罚字(石:2013)第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被告株县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富湘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方面审判力度需要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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