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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㊿:关于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关于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法信·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203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权的规定。本条(《民法典》第1203条,下同)较之《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增加了“他人”的表述。



法信· 影响法条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卞某诉张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大面积良田绝收,对于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销售者已先行赔付。但该损失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向生产者追偿其赔付费用。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法院网 2015年2月12日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江西省某某花炮厂与何某某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无过错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来源】袁利民、程海俊编著:《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消费者因使用销售者销售的缺陷产品而死亡,销售者应与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祥与李某祥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因使用销售者销售的缺陷产品而死亡,缺陷产品与消费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选择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的,无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与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袁利民、程海俊编著:《产品质量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童某诉马某、刘某夫妇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产品责任的情形中,只要销售者所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存在缺陷;如果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张蓓蓓、刘康康:《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游乐服务经营者提供缺陷设备致人损害,由产品生产者与经营服务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陈洋诉成都国营锦江机器厂等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因游乐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设备存在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应由产品生产者与经营服务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该游乐服务经营者的场地出租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04)成民终字第75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法信·司法观点


1.生产者与销售者外部责任的承担

基于对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各国产品责任法大都确立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则。而具体由谁承担责任,根据受害人的主张来确定。流通过程中所有的产品提供者,包括销售者都要对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虽然有时产品缺陷不是经营者造成的,而且他们也并不处于能够阻止缺陷发生的位置,但经营者仍应承担责任。对于销售者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此时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一样,都是严格责任。“在他们和缺陷产品的无辜受害者之间,产品的销售者作为商业机构比个人使用者和消费者更有能力针对此类损害采取保险措施。在大多数情形下,批发商和零售商能够将产品责任的所有损失追及产品派售链的源头——制造商。当参与侵权诉讼的制造商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法律程序方面的诉讼困难时,本地零售商可以先将损害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然后从制造商那里获得补偿。最后,让零售商和[1]批发商承担严格责任,能够激励他们仅和有商业声望的、财务状况良好的制造和分销商打交道,从而有利于保护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相比之下,基于过错责任制度,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销售者可能会逃脱其应负的责任,而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同时又赋予其在对产品缺陷之形成没有过错时对生产者的追偿权,既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也比较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在满足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要产品在离开经销链之时存在缺陷,受害人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该销售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若选择主张生产者承担责任时,生产者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22~323页。)


2.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责任的划分

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责任关系的确定规则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应为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也是确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追偿权的依据。

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尤其是销售者的过错及其对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力即为划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有关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至于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权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销售者已经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该产品缺陷之形成原因在于生产者,而非因销售者自己过错行为所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我们认为,考虑到“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和生产者对产品制造、设计等的实质控制,有关产品缺陷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予以分担。比如生产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该缺陷是由销售者过错造成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其生产流程、产品设计方案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也要对该缺陷之形成是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且这时产品缺陷形成的原因通常已经在销售者向产品缺陷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中确认,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会加重销售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其二,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生产者已经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该产品缺陷之形成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如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并不会存在过大差距,而且往往生产者更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这时销售者的责任应该是过错责任,即由生产者对销售者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销售者之间,比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追偿关系,也要遵循上述规则,在举证责任上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主张追偿权的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23~324页。)



[1] [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九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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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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