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侵占公共区域,不但要拆除,还要支付拆除违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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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认为,小区业主马某、张某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破坏公共区域景观,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支付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费用、设计费、临时绿化费等共计50余万元。日前,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方,马某与张某是该小区业主。2016年9月,马某、张某在小区进行装修备案,要求对其专属区域装修。
后在园区巡视中发现两名业主装修与备案不符,侵占公共区域并对公共区域的原有设计进行改变,原告向二业主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
鉴于二人对公共区域的破坏程度严重,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上报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将二业主的装修定性为违建,要求恢复原状,并当场拆除其搭建的围墙。但两名业主在执法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并未恢复原状。
因其侵占区域为共同区域,拆除外墙后的区域裸露,对来往业主安全存在隐患,物业公司为了保障其他业主利益,对该区域进行了拆除和简单平铺,因此产生拆除费用。
被告两名业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区域原有功能,故上述拆除费、设计费等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且应由被告赔偿恢复该公共区域原状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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