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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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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消防控制室主副班值班人员
应急处置流程


消防控制室既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的监控中心,也是单位日常消防工作的管理中心,还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应急指挥中心,对于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看,因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火灾初期不能及时处置,造成火势蔓延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清规范消防控制室处置规程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培训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值班人员熟悉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消防控制室“四快”处置规程

(试行)


单位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按照“简捷、实战、高效”的原则,实现“快确认、快调集、快启动、快疏散”。


 一、快确认


主班副班共同负责确认火情。其中,主班负责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情,通知报警点位就近人员在1分钟内到场确认,形成首批灭火力量;副班负责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同步确认火情。



 二、快调集 


主班负责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副班负责调集本单位应急处置力量,通知微型消防站、技术处置队等自防自救力量携带器材装备在3分钟内到岗处置,形成第二批灭火力量。



 三、快启动


主班负责启动消防设施,确认报警区域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启动状态。


 四、快疏散


副班负责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利用消防广播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合现场救援力量引导人员快速、有序疏散。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摘选)
5.1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本文略 )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5.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GA 767(升格为GB 25506)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摘选)
4.2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
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d)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2.2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b)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主编: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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