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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件介绍:
主要违法事实:在生产伊面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含有以柠檬黄为主要成分的复合着色剂(柠檬色),涉案货值金额4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某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的罚款。
依据介绍:
《某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七)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食品;
(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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