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网友,希望知道某些企业的食品合不合格,或者以前有没有食品不合格,药品、保健食品是否是合法生产,如果有想知道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食品药品安全网;在里面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免费为大家查询,并告知结果给你,结果是各地方食药监与食药监总局2014年以来的抽查结果,供大家参考。
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案:食品真实案件学习
案件提要: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案
案件介绍:
根据海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2017年6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娜古香冷榨椰子油(产品包装标示:500ml/盒,生产日期:2017年01月01日)进行监督抽检,样品送至深圳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检验。经检验,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娜古香冷榨椰子油的酸价项目不符合Q/MYSP 0001S-2010(460254S-2014)《天然椰子油》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0.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7月13日,你单位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你单位的复检申请,并定备检样品由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 2017年8月17日,我局接到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复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Q/MYSP0001S-2014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5,实测值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报告后,立即将该报告送达你单位,同时对你单位召回的上述相关椰子油(共151盒)进行原地封存。现查明,你单位生产的上述椰子油的酸价项目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的要求(酸价的指标≦3),但不符合你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Q/MYSP 0001S-2010的要求,构成生产经营的椰子油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上述椰子油共生产180盒,货值金额9714.60元。截止当前,已售出29盒,违法所得1739.6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椰子油(规格:500ml/盒,生产日期:2017年01月01日)15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六角(¥1739.60元);3.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千柒佰叁拾玖元陆角(¥26739.60元)。
依据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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