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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新规!军人不能流血流汗又流泪

南陆清风你 南陆清风 2023-04-04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35条,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运行机制、事项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作出规范和完善,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备战打仗、强化军人荣誉尊崇,总结军地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依法优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免予核查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军地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办法》在第32条至34条对适用及参照本办法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32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33

第三十三条 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规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适用本办法有关军属的规定。

34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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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网络公开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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