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如何保护我的合同权益?
写在前面的话
在与新型冠状病毒抗争的战斗中,白衣天使夜以继日守护着人民的健康,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关怀下,情况会越来越好。疫情发生前,你的生活像从前一样,参观一处房产,准备春节出游,洽谈一项业务,签署或执行一份合同。现在,疫情的发生会对这些民事行为有何影响,如何做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本原创文章将根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你答疑解惑。
白衣天使守护你的健康,戴荆棘王冠的律师守护你的财产。愿天下无病无讼,人民安康!
我们从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说起。
案情简介
2004年“五一”期间,旅行社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旅行社提供的具体服务为:为游客提供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游客到达后自由活动。孟元于2004年4月21日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参团,并缴纳全部费用。4月22日,旅行社向酒店支付了预定房费,向合作方支付了机票费用。4月24日,孟元以“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款。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诉。
法院观点
关于孟元要求免责解除合同,法院认为:
旅行社履行了自己义务后,原告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责解除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笔者注:2003年4、5月非典疫情最严重,夏季染病人数逐渐减少,2004年3月,北京再次发现SARS疑似病例,但没有再次演变成疫潮),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旅行社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自己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
关于损失由谁来承担,法院认为:
孟元提出,4月24日就提出终止合同,但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的产生与扩大,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双方解除合同的具体后果上存在争议,对方又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没有向他人转让原告预定的机票和房间,并无不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无权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终止双方协议,但旅行社不需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由本案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认定该事件为不可抗力,行为人是否必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适用不可抗力应注意哪些问题?下文将逐一分析。
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看出,不可抗力的构成应满足两个要素,即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公报案例中,2004年3月在北京仅发现了零星的疑似病例,并没有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以此为由要求免责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次疫情的爆发不但一般人,即使医学专业人员也无法预见,加之后续紧急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应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笔者个人认为本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以新冠病毒疫情为由,
一定可以免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吗?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由此看出,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例如企业可以以发生疫情、交通停运为由无责解除与宾馆的年会场地租赁合同;但一个长期以居住地点为办公室的书面翻译人员则不应以“封城”、“疫情”为由无责解除翻译服务合同。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免责的例外情形:例如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结合非典期间的案例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二是引用情势变更条款。最高院曾在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虽该通知已经失效,但还是有借鉴意义,可以看出,基于促进交易,保护经济环境的理念,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根据公平原则处理,采用变更的方法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会导致一方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才会根据不可抗力条款来处理。
当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
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应考虑合同无法履行是否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将如同本文引用的公报案例一样,贸然以此为由要求免责,可能导致不但合同无法解除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窘境。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当合同一方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时,并不意味着该方可以不理不睬,置对方于不顾。受影响一方应尽善良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同时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给对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否则,义务人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到具体的合同中,是否可以此为由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则应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另外,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行为人也应进到通知、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后,愿天下无病无讼,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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