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发行人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还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证监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2、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3、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1、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查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3、反馈。审查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应当撰写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审查人员也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4、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受理部门将反馈回复意见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在准备回复材料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会谈。5、行政许可结论意见。按要求对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核完毕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撰写审查报告,做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送办公厅印制批复文件。办公厅将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后安排后续工作。6、封卷。在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及时完成申请材料原件重新分类存档备查工作。
审查过程中的终止审核、中止审核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查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本文图片由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翁华强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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