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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深圳房地产调控再加码!作假者,三年内停止购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深建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
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四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23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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