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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6 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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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8章70条,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几点值得关注。

01   6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意见稿》称,遇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02  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


《意见稿》显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


同时,国家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统筹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使用。

03  骗保严重者,吊销执业资格


《意见稿》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资料来源:华医网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文件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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