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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在企业,劳动关系成立吗?丨职工普法
案情简介
2013年,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建筑设计师施某签订一份聘用协议书,约定施某将其多项资格证书(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安全证书A证、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等)注册登记在建设公司,建设公司有权使用这些证书承揽工程,并每年支付施某9万元工资,为其缴纳社保费;如建设公司需要施某现场参与投标,除向施某支付相应的差旅费外,还要支付出场费。此外,施某还自行在外承接工程项目,将项目挂靠在建设公司。2020年,双方因挂靠项目发生纠纷,施某遂要求建设公司退还相关资格证书,但建设公司拒绝办理。于是,施某以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保费、返还资格证书并办理退出证书注册登记等。仲裁处理中,施某未能提供在建设公司处担任项目经理的相应证据。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张未希(浙江省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敖慧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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