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满未到岗,单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丨职工普法
4月26日,四川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李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3月初的一天,他因病住院向单位请假15天,病假到期后因故未能及时返岗。因此,单位以李先生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先生问,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单位能因病假期满未到岗解除其劳动关系吗?
针对李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病假到期未返岗,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将该种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
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见即使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仍然拥有单方解除权。
但杨志元律师同时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之规定,单位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同时应当向员工公示。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员工病假到期后未返岗,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该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记者:向晓文
编辑:李茹玉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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