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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满擅自离职,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吗?丨职工普法
5月9日,成都的何女士来电咨询称,她去年10月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近日因其父母年老需要照顾,因此决定回乡创业,但公司并未准许。于是李小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从公司离职。公司遂向其发函,表示李小姐签订3年劳动合同,现只干了半年就擅自离职,李小姐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李小姐想知道,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单位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吗?
针对何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杨志元认为:员工擅自离职的,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51网
记者:向晓文
编辑:王娅
审核: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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