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重要数据识别标准!江苏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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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省网信办”)发布《江苏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补充细化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网信办《指南》”)内容。
虽然《指引》仅适用于注册地为江苏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在江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个人,但作为首个面向社会公开的省级网信办制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指引,《指引》可为企业理解网信办《指南》提供一定参考。
01
提出“重要数据”认定参考标准
《指引》明确数据处理者需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界定出境数据是否为重要数据,如无行业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未公开的政务数据、工作秘密、情报数据和执法司法数据;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关键系统组件、设备供应链数据;
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国家基础数据;
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出口管制物项涉及的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相关数据,密码、生物、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经济竞争力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数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需要保护或者限制处理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重要行业和领域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其他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整体上看,《指引》提出的“重要数据”认定标准同2021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部分差别请见下表蓝色字体部分。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指引》 |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包括以下数据: |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数据处理者需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界定出境数据是否为重要数据,如无行业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
1.未公开的政务数据、工作秘密、情报数据和执法司法数据; | 1. 未公开的政务数据、工作秘密、情报数据和执法司法数据; |
2.出口管制数据,出口管制物项涉及的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相关的数据,密码、生物、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经济竞争实力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数据; | 5. 出口管制物项涉及的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相关数据,密码、生物、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经济竞争力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数据; |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需要保护或者控制传播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重要行业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 6.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需要保护或者限制处理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重要行业和领域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
4.工业、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海关、税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关键系统组件、设备供应链数据; | 2.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关键系统组件、设备供应链数据; |
5.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人口与健康、自然资源与环境国家基础数据; | 3. 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国家基础数据; |
6.国家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及其安全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 4. 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
7.其他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 | 7. 其他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
02
细化申报流程
《指引》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包括7个主要步骤,并细化部分内容,如:
准备的申报材料中,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影印件须明确生效期限,提供中外文版本,确保与申报书相关内容一致;此前,网信办《指南》未明确要求提供中外文版本;
查验申报材料流程中,省级网信办查验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满足申报安全评估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自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法律文件是否全面有效、数据处理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数据处理者是否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且尚未完成整改、数据处理者是否重复提交未评估通过场景等。
03
明确设区市网信办及省级网信办分工
《指引》明确了设区市网信办及省级网信办的分工,如:
数据处理者向省网信办提交申报材料时,同步报所在设区市网信办;
各设区市网信办、省各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出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贯,梳理摸排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数据出境需求,指导数据处理者合法合规跨境传输数据,提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相关咨询服务[注]。
[注] 各地网信部门均已陆续开展相关服务,如北京市网信办于9月1日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咨询电话:010-67676912(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下载《指引》,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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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瑊 陈煜烺 林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