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要如何开票?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销售的住宅类型模式选择也开始多样化,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分别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让笔者为诸君来一一梳理!
一、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处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不同销售模式下分别如何开票?
(1)销售毛坯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毛坯房,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房价款,按9%税率(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0%税率的降至9%。一般纳税人若采用简易计税则为5%)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2)销售精装修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包含在房价中,则应当与销售不动产一并按照9%税率(一般纳税人若采用简易计税则为5%)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时,不动产的发票金额为包括装修费用的合计价款。
可参考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九条,“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他地区也各自出台一些指引,但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是比较统一的。
(3)销售毛坯房,另行提供装修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是毛坯房,同时也提供装修服务,分别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
如果装修服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则应先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的行为。笔者理解,判定的关键在于销售房屋与装修是否是捆绑起来的,即关于装修买方是否有选择的权力,如买方有自由选择是否装修则可界定为兼营行为。兼营情况下,以《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价款,按9%税率(一般纳税人若采用简易计税则为5%)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另一份是独立的《装修合同》,根据《装修合同》中的价款按9%税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即需要就两份合同金额分别开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装修服务是第三方企业提供,则主体不同,双方自然分别缴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其收取的房价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装修企业就其收取的装修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4)销售房屋赠送家具、家电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精装房的同时,还另外赠送家具和家电,而这一部分已经包含在房价中,笔者总结了相关文件的规定(见注释),认为其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也明显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不单独计价,这种行为不单独征收增值税。即应当与销售不动产一并按照9%税率(一般纳税人若采用简易计税则为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若房地产企业在营销推广活动中单独赠送的家电、家具或是其他商品,则符合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情形,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并可单独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销售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位可以简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签订的是《车位购置合同》,销售地下车位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参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通常签订的是《车位租赁使用合同》,但实务中大多房地产企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使用权进行永久性转让,即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以转让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不动产。则可开具发票明细为车位使用权,参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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