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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不能建设?哪些标准必须达到?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垃圾焚烧厂出新规了 | 邻避大家谈 5

梦见过蝴蝶 环境问题观察 2021-05-30



前段日子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几个颜值与功能都在线的垃圾焚烧厂,再去对比国内的大部分垃圾焚烧厂,不免有些失望与不满。理论上可以实现无害化的垃圾焚烧过程,在实际的运营和操作过程中出了哪些问题?


垃圾焚烧厂从规划、建设到使用过程中,政府究竟有哪些规定或是可以做些什么?作为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利益相关者或者作为旁观者,也许你期待不再出现垃圾焚烧厂,显然这是做不到的。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期待在现有设施基础上,给群众更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呢?



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填埋工程》之后

环境保护部又有新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看一看它是否满足了群众的期待呢



那我们一起来划重点吧~



01    哪些地方不能建设

第二条   规定了应该建设在什么地方


简单地说就是要符合各种区域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  规定了不能建设在什么地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同时也要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


PS1:自己家旁边如果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好地方,这样的地方,要珍惜。


第四条 还有一个鼓励 


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PS2:相关群众可以多了解自己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如果是在上述区域内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就是违法的,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再深一下,普通群众也要关心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区划和生态红线,这与生态环境质量可是息息相关的。


PS3:吃瓜群众可以多了解相关大气、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关注一下所在区域的大气、水、自然生态的保护要求,针对性地提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02 哪些标准必须达到?

总的来说,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对垃圾焚烧厂的生产运营过程提出了要求


焚烧技术要先进

焚烧过程要达标

厂区用水要节约

垃圾运输要卫生

废气废水要处理

噪音污染要降低

二次污染要防止


第五条 规定了最重要的内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

炉膛内焚烧温度≥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PS4:这应该是普通吃瓜群众最关心的三项指标

 

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PS5:这应该是高级吃瓜群众应该最关心的“3T+E”四项指标


第六条 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PS6:这条和普通群众没关系,是让电厂少用水,或回用污水


第七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PS7:这条针对沿途污染提要求,但似乎还不太具体


PS8:小编家门前有个十字路口,大型垃圾车转弯时,总是会掉落垃圾、滴漏污水还散发着刺鼻的气味,甚是恼人!


第八条 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重要指标。鼓励配套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PS9:关注一下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问题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PS10:关注一下密闭负压



PS11:关注一下《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第九条 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PS12:这一条知道一下垃圾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是比普通污染物难处理100倍、1000倍的污染物就行了


第十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一条 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PS13:以上两条,和普通群众没有关系,除非你家隔壁就是垃圾填埋厂或焚烧厂。

PS14:

1)这些要求文件中说的很具体,但专业性有点强,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垃圾焚烧过程中要达到各项指标,对于周边居民来说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看不到烟气、闻不到异味、听不到噪声。

2)对于上述所提及到的标准,在厂区公开污染物监测信息的时候可以做为参照,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大家可以在合法的渠道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03 哪些信息必须公开?


第十五条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范围


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鼓励开展在线监测


PS15: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净化,污染排放必须在线监测。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定/稳定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PS16:相关污染治理的记录要保留,作为证据。


落实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并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计环境影响。


PS17:周边的空气、土壤、地下水,二噁英、重金属也要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制定“以新带老”方案


改、扩建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当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制定“以新带老”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资金、计划等。


第十七条  规定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并建立与公众交流平台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制定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方式、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提出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


PS18:直白地说就是厂区要有个大电子显示屏;但在线监测数据,能否通过网站浏览、实时获取,没有说明清楚;企业不公开,或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还没有讲清楚要怎么办。



PS19: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定期沟通,还有个机制平台。这个要真能做到,那就太好了!!!这个让大家拭目以待。


PS20:信息公开是解决邻避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关键是企业与政府主动公开,而不是在出现问题后的被迫行动,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行为。公众能够可以随时关注垃圾焚烧厂的公开信息,这应该是政府与企业迈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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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条件中第十三条还规定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要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的合理位置关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PS21:别说300米,就是3000米,也会有居民投诉的。关键问题还是要从技术、投入与管理上提高垃圾焚烧厂的水平,这样才能融入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被群众所接受。

条件中第十四条中规定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在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地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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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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