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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丨国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牛蛙、野猪、梅花鹿、鸽子……到底哪些动物不能吃?

上观新闻新京报等 环境问题观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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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见文末)

“这项《决定》相当于法律,适用到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实施之前。”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表示。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不能交易?来看清楚了





(1)问:浙江人喜欢吃的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能吃吗?

(1)答: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像带鱼、黄鱼之类的东海海鲜,是野生动物,但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不在其列,可以放心吃。


《决定》主要涉及陆生野生动物,未对水生野生动物做出禁食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高桂林认为,这是因为《决定》主要从防治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角度出发,“可能考虑到水生动物给人类造成的传染病风险相对陆生动物更小,所以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问:花鼠、仓鼠、麝鼠等驯养野生动物,可以吃吗?

(2)答: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


(3)问:网传牛蛙也被列入禁食名录?

(3)答:相关部门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禁食名单。


(4)问:野猪、梅花鹿能吃吗?

(4)答: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可以食用。野猪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5)问:猪、牛、羊等家畜,在禁止范围吗?

(5)答: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比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食用。


(6)问:兔子、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也在禁止范围吗?

(6)答: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7)问:到底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再吃了?

(7)答:决定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8)问:养殖产业链受了冲击怎么办?

(8)答:决定可能影响相关产业链,考虑到确实会对一些山区、偏远地区的养殖户影响较大,有些地方可能将其作为精准扶贫的产业,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引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协助转型或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科研、制药、展示的目的,经过严格审批,还是可以人工繁育,其他都禁止。


(9)问:如果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可以食用吗?

(9)答: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10)问:野生动物地下交易怎么禁绝?如果是自己捕抓的野生动物,会受处罚吗?

(10)答: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可能转入地下,现在是全过程打击,而且是严惩重罚,违法成本极高,这会极大地遏制地下市场的蔓延和发展。即使是自己抓的也不行,如果被发现并且说明不了来源,也是要被处罚的。


(11)问:对于非法贩卖、饲养、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

(11)答: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思考多一点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

依据:原国家林业局曾于2003年发布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于2012年失效)包含了54种野生动物,其中13种“仅供观赏”;又曾于2017年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包含了梅花鹿、马鹿等9种动物。


这些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 , 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 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讨论:以上陆生野生动物全部都被禁止食用了吗?

依据新《决定》的第三条,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再上述《驯养名单》《繁育名录》中,仍有少数野生动物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理论上未被禁食,等待官方更准确的答复。


原农业部曾于2006年颁布《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后几经增补。新京报记者查询该目录发现,部分可能被食用的物种原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动物名单重合,比如梅花鹿、马鹿、非洲黑鸵鸟、雉鸡等。

“一旦将某种野生动物列入畜禽资源名录、按家畜家禽管理,农业部门就要配套相应的检疫技术规程、人力、技术资源和经费。”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动物在繁育、饲养、消费过程中不会对公共卫生安全产生构成威胁。


由此看来,目前国家对野生动物养殖业再逐步限制,逐步减少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类。


其实很多野生动物并不适合养殖,大自然才是它们的家园。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方式应该是栖息地保护,而非人工养殖,这也许也是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方向吧。

来源: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文章、部分引用新京报等新闻;上观新闻原作者:王海燕;原微信编辑:胡雨松;新京报原记者:张胜坡,原责编:张迪。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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