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斯伟江:王振华的罪责与辩护人的良心

斯伟江律师 法律经典 2021-07-06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公号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
删除



最近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宣判,一审被判五年。在静悄悄的开庭之后,当庭宣告判决,如同一个死火山,突然爆发了。


普遍的公众舆论认为判轻了,认为金钱总归容易和权力结盟,毕竟富贵两字连起来,就是一个常用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说,富豪一分钱也未赔,应该判五年以上的。


舆论在认为富豪轻判时,也认为,辩护律师被钱收买了良心,于是,千夫所指,无病自死。终于,富豪的辩护律师,也忍不住,发表了一个声明,说自己是基于本案庭审是不公开开庭,(法定不公开开庭,涉未成年人,猥亵等因素),所以才不发声,同时认为本案是受害人一方舆论,影响判决结果。但辩护律师的声明,结合法官的解答,解读出不少案件事实。

 

说判轻判重的,似乎都有理由。因为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认为判轻的,认为富豪属于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理由是,小女孩的阴道撕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认为,猥亵一般不至于阴道撕裂,富豪涉嫌强奸,强奸幼女,是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可能判十年。如果有其他法定情节,甚至可以判死刑(本案不涉及十年以上)。

 

是否有强奸情节,目前案情不清楚,无法判断,因为要看全案证据,尤其是被害人的证言是如何描述的。未成年人的证言,是有一定的证据效力的。本案审判长答疑中说,不存在性器官接触,相关司法鉴定佐证了这一事实。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有丰富社会经验,一般不至于直接认重罪。就是否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从辩护人发表的声明看,上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阴道撕裂二级轻伤成立的,但辩护人提供了其他法医专家的专家意见认为证据不足。


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无罪理由是,彻底否定富豪有猥亵的情节,因为毕竟是私密空间,一对一的证据,所以,从辩护人的声明看,富豪是彻底否定有猥亵情节,就是一个陌生的怪蜀黍,对一个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谈了,从最后法庭没有采信他的说法,也很正常。13分钟,花那么多钱,通过一个中间人,(另外一个同案人,根据法官答疑,估计周的说法和王不一致),就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闭空间,就是为清谈几句,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两厢情愿。

 

富豪辩护人陈有西律师认为,本案不存在阴道撕裂这个事实,他不承认这个鉴定结论,他的声明中说,如果有阴道撕裂,他也认为该判五年以上。这个观点,倒是和认为法院轻判了的人是一致的,毕竟法庭最后认定上海的法医鉴定结论成立,合法有效。


照这个逻辑,似乎双方都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认为,仅有阴道撕裂轻伤二级,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因此,法院的观点和双方都不一样。也不能说法院的观点错了,毕竟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法官当然是有权解释法律的。


当然,换一个法官,也可能认为这个构成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因此,理论上,法官确实有很大权力的。实践中,这个权力属于谁?可以写博士论文,而且不能发表。

 

这个案子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律师伦理,到底律师是否因为富豪的律师费,出卖了良心。法治常识,不管多么臭名昭著的人,都应该有律师,因为司法制度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冤枉,因为很多当时臭名昭著的人,或许以后是清白的,当然也可能永远是臭名昭著的。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兼听则明。但可以请律师,和律师作无罪辩护,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律师自己根据法律和良知,作出判断,如认为王振华说的,就是聊聊天,有合理之处,而且,其他证据也可以作印证,做无罪辩也是可以的。


因此,有罪辩,无罪辩,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权衡,如果尚在辩护人自由裁量范围内,是无法苛责的,但如果,全案证据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几分钟,纯属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那是另外一回事。

 

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律师伦理的。至于良心一词,谁能知道谁的良心呢?周公畏惧流言日,王莽礼贤下士时。各人以后总得面对上帝的审判吧。



律师要谨慎替当事人背书,你可以说,案卷中,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但最好不要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为,根据蟑螂理论,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个蟑螂。只不过,现在没发现而已。


对一个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比川普还牛逼一点的人,其社会经验和反侦察经验,以及其社会生存能力,显然不是一般的强,再说,猥亵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愿意自动来报案,毕竟还存在一个孩子的名誉问题。蟑螂理论,是有合理生活经验作依托的。

 

本案有意思的是,检方只求刑4-5年,而法院是顶格判了。王振华不服上诉,检察院肯定也不会抗诉了,他们的求刑范围,法院已经充分满足。因此,二审只可能减,不可能改变判决。


当然,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二审就是维持原判。有钱人肯定能请到一流的律师,一流的专家,他们的触角也会伸及很多地方。这一点,穷人是永远无法比拟的。似乎有人发了一个微博说,嗯,猥亵幼女判五年,写一个小黄文,判十年。他指的另外一个案子。


对比一些社会底层的人,绝大多数,以前多数是没请律师,现在是法援律师,听一个律师说,某个黑社会案子,辩护人全是法援律师,法援律师中也有认真辩护的,法官就说,让司法局给你们开个会。开会的意思就是,不准做无罪辩护,热热闹闹走过场。哎。


我认识几个堪称社会良心的律师,不是在监狱里,就是没证了。所以,还是别谈良心了,伤心。对王振华案子来说,也别谈社会良心了,伤钱。

往期推荐

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重磅•杨立新教授「民法典新规则」直播课全程文字实录(完整版)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修订及其影响

王利明:民法典中重大疑难问题理解

微信号允许修改,谨防债务人借机逃避债务!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