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法典实施后,比离婚冷静期更可怕,公证遗嘱也被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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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母与枣树
来源:家有律师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划重点,民法典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取而代之的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们解释一下。假设,小明的父亲在2019年5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约定财产全部由小明继承,后于2019年11月,小明的父亲再次订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约定财产由小明的哥哥小王继承。如果小明的父亲是在2020年去世的,遗产按照哪份遗嘱继承?答案是2019年5月份订立的公证遗嘱。因为此时现行的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无法撤销公证遗嘱。就算自书遗嘱在后,也没用。
但如果小明的父亲于2021年之后去世,又依据哪份遗嘱分配遗产?答案是2019年11月订立的自书遗嘱。因为彼时民法典已经施行,后订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效力将不再优先。
你看,差异是不是天翻地覆。公证遗嘱费时费钱且手续繁琐,如果再失去这个效力优先的约定,市场接受度势必大打折扣。
除此之外,对于遗嘱类型,民法典也做了微调。
|| 自书遗嘱
继承法: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无变化
|| 代书遗嘱
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典: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无实质变化
|| 打印遗嘱
继承法:无
民法典: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新增遗嘱类型。
|| 录音遗嘱
继承法: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新增录像遗嘱。
|| 口头遗嘱
继承法: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实质变化。
|| 公证遗嘱
继承法: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民法典: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形式上无实质变化。效力上改变巨大
||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增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基本无实质变化。
民法典对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修改基于的是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对于这样的改变需要我们每个人知悉,切莫因为不知法而造成纠纷。另外,再次重申,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为止,民法典并未生效,所以目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依旧是优先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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