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民法典新规则:保证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写上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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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蒋律师在线
作者 | 蒋贵斌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28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从此,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然而,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改变了不少以前的法律规定,原来适用多年的交易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可能就要完全颠覆了,商事领域的一些合同内容或合同条款必然也要随之重新设计,否则,仍然墨守成规可能就要吃大亏。
今天,蒋律师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关于保证责任相关规定的变化。
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民间借贷,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以保障将来借出去的钱能够及时要回。然而,《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原来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发现没?规则变了!
原来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连带责任,现在则相反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或默认)为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了。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A向B借款100万元,要求C作为保证人,C在借条的“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名字,如果按照原来《担保法》的规定,C虽然没有明示与A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法院仍然会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判令C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如果C仅仅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的话,法院则只能认定C为一般保证,不能判令C承担连带责任。
清楚了吗?
让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只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是不够的,无法保证你的利益最大化,一定要让保证人写明(或合同条款中明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什么意思呢?
通俗来讲,一般保证情况下,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你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后,到法院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清偿,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分先后,可以直接起诉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还以上述借款为例,如果C是一般保证人,则A到期不还款时,B必须通过法院先执行A的财产,在A确实没钱了或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了,此时,才能要求C承担还款责任,C承担的实际是补充责任;而如果C是连带保证人,则不分先后,可以同时执行,或者A和C谁有钱就执行谁。
发现吗?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利害关系如此重大,今后你还敢让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只签字,而不写明“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吗?
既然《民法典》修改了原来的规则,是不是以前只有保证人签字的借条或保证条款需要重新更改呢?
如能更改当然更完美,但如果保证人不愿意或不配合更改也不用担心,因为《民法典》要在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个人认为,除非将来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已经签过字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当适用原来《担保法》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再签署保证条款则一定要明确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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