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2020.8.20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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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史文婷Wendy
实践中,对于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不同意见。
如果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依然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则自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四倍LPR)计算。
如果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借款合同成立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均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并经第二次修正后于2021年1月1日实施,2020年两次修订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在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前提是——立案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
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案件应适用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刊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等四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了权威解读。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9314号、(2021)京02民终5330号判决书。
二中院在同类案件中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表述如下:
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