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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2020.8.20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经典 2022-03-2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简法Lagom Author 史文婷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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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史文婷Wendy

来源 | 简法Lagom

实践中,对于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不同意见。


如果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依然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则自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四倍LPR)计算。


如果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借款合同成立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均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计算。


我们认为,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应以2020年8月19日为分界线分开计算利息。
一、新民间借贷解释明确规定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才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并经第二次修正后于2021年1月1日实施,2020年两次修订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在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前提是——立案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


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案件应适用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能溯及既往

《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刊登《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等四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了权威解读。


《理解与适用》在第六部分明确指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是指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公布之日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是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原则性规定”,“按照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在2020年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依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生效判决亦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前立案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9314号、(2021)京02民终5330号判决书。


二中院在同类案件中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表述如下:


“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并经第二次修正后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了“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借贷纠纷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应当适用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根据该2015年8月6日发布、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立案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借款合同成立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

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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