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余字出庭指引 | 律师出庭十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悟 Author zenonlawyer
作者:张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法悟”公众号
2021年5月22日在重庆和部分同行分享了一次出庭经验,为了让自己的发言更有针对性,提前让组织者向与会学员收集了十个相关问题,然后从中提炼出需求,设计出课件,确定好发言内容。分享结束后,总感觉自己的表现不尽人意,于是决定就这十个问题的理解整理成文字,也算是一次总结,同时也可以为接下来的出庭指引升级做些准备。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些文字来证明自己还活着,没有放弃写作计划。几个月没有发表文章,但绝对没闲着,一直在为升级证据指引做着知识积累,虽然进度慢得超乎寻常。前些天,高杉峻的《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计划再版,里面有我三篇指引,其中两篇与证据相关,编辑问我要不要修改,我看了一眼原来的文字,简直如垃圾一般,于是拿出一段时间进行了改进,虽然完成了任务,但远远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所以决定这样的半成品还是不发到这里,等着一切就绪了做个满意的。这篇文章非常长,大概两万三千多字,打磨花了我不少时间,有人建议分十次发表,每次二千多字正好适合互联网阅读。我开始有点动心,最后还是拒绝了这个不错的建议。因为对这十个出庭问题解答可以构建一个我对庭审认知的体系,当然这并不表示我的观点是正确的。不过,还是希望将这么多的文字一并呈现给大家,这样更符合自己想要的,毕竟发表文章不是目的,自己开心才是重要的。这十个问题因为源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学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不过在设计答案时尽可能有不同侧重。文章非常冗长,不过自己写得很开心,也很有成就感,至于大家能不能读下去,能否从中受益,全凭天意和缘分。
问题一:开庭时如何让法官听进我们讲的东西?
答:开庭时法官真心想听的,一定是他需要而且只能在法庭才能听到的内容。当然你还要使用法官容易接受的方式,用错误的形式表达正确的内容,同样达不到你想要的效果,毕竟当你有了内容的时候,形式变得更重要。通常来说,受众对我们主张的认知,先从形式开始,然后才是内容。形式的功能在于通过刺激感官,引发有意识的思考,从而使内容被关注,被审查,最终被采信。让法官听进我们所讲的东西,还要把握正确时机,在庭审的不同阶段法官的需求通常不同,所以千万要牢记“话不投机半句多”的道理,在错误的时机,哪怕你的形式和内容都正确,也未必能实现你想要的目标。
不过,不管我们在法庭发言的内容、形式还是时机,“正确”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要有助于法官在庭审实现效能最大化。
1.讲正确的内容
(1)讲与争议焦点有关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就是以裁判方式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不管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最终解决的都是这个问题,不同的仅仅是不同角色持有的立场和追求的目标不同而已。
具体来说,法官在以裁判方式回应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前,首先要固定原告诉讼请求,然后确定判断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再从该请求权法律基础中提取构成要件即要件事实,然后审查案件事实以及该等案件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实,最后进行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涵摄即确认能否将案件事实归入所有的要件事实,从而实现确定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的审判目标。
在整个审查推理论证过程中,判断原告请求是否符合全部法定要件最为重要。在这些要件中,有些双方没有争议,有些则存在分歧,那些有争议的要件就是我们所说的案件争议焦点。法庭只有先就这些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判断后,才能完成对全部要件的审查,从而确定原告请求是否成立。
因此,在法庭我们所说的一定要围绕判断原告请求是否成立的要件展开,尤其是争议焦点问题。偏离了上述内容以及法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习惯,就会被认为你在浪费法庭的时间,法官就一定不会听你说的,甚至会打断你的发言。
(2)用语言将你的全部诉讼资料体系化
开庭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手段,所有的证据、主张、抗辩意见等都必须在法庭直接向法官进行陈述和表达。
在法庭,各方都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将提交法庭的所有诉讼资料体系化,使每个证据和事实、事实和事实、事实和法律之间建立关联,最终形成一个支持你主张的完善的论证体系,在体系中让法庭了解、理解和审查你的主张,最后形成确信。庭前准备的诉讼资料就像不同级配的砂、石以及水泥和钢筋,而开庭时的陈述就像水,其作用就是将这些不同功能的材料融为一体,筑成各式各样的坚固建筑。
因此,开庭不是对庭前准备好的诉讼资料的简单复述,更不是原文朗读,而是情感化和体系化后的再表达。
(3)直接回答法庭的提问不能回避
法庭提问的问题通常来说,都是对案件作出裁判必须查清的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如果这些事实不查清就无法作出裁判。
法庭之所以对我们进行提问,根本原因在于对上述事实双方都没有涉及或者表达不明确、不准确,没有达到满足法庭裁判的条件。
因此,对法庭提问的问题,必须尽快直接回应。
2.用正确的方式
(1)脱稿陈述
在法庭发言一定要脱稿,不能照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道理非常简单,书面材料法官可以在你不在的时候安心和专心阅读,这样效果或许会更好,因此不需要你亲自当场读给他听,否则这无异于浪费法庭的时间。
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在形式上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表达准确,但远离生活习惯,不易被理解。而言语表达,虽然内容不够精确,但因为加入了情感、肢体、道具及其他互动元素,仍可取得非常好的沟通效果,也更容易被受众接受。因此,当面沟通通常首先选择信息传播效率更高,表达和接受成本更低的言语表达。将信息融入情感媒介之中,更具有渗透力,更易于受众对接收的信息真实性作出判断。
有说服力的脱稿发言,应以写作为前提。写作是精细化和体系化的论证过程。因此,写得好,说得一定会更好。所以,在法庭发言时不能照本宣科,但并不表示不需要提前准备发言材料。好的发言不仅能打动受众,更重要的是有感染力的陈述激活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资料和权威论证。
言语表达和书面表达通常相辅相成,言语表达更容易形成对事务的感性认识,对我们表达的主张形成初步判断;而书面表达更适合引导受众进行理性分析,形成最终确信。明白二者的不同功能以及对人决策的不同影响,对于正确运用在法庭的言语表达非常重要,毕竟一切形式的表达都要服务于目标实现。
(2)增加互动
在法庭发言,要能与法庭形成互动,避免填鸭式说理。
人在互动中,更易引发思考,这也是法庭发言应当追求的效果。在发言时,我们要关注法官,尤其是承办法官是否在倾听,是否如我们预期的那样查找希望让他看到的证据材料。如果这些都没有发生,通常意味着,我们在挥霍自己的努力。
有些同行喜欢通过重复,强调自己的主张,引起法庭注意。这种方式实际是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别人,是暴力式的填鸭,传统填鸭式的升级版。强迫接受远不如内心真心接受来得彻底和稳妥,适度重复或许有些作用,但须以法庭倾听为前提,盲目重复的结局更容易招致暴力式中断。
(3)控制节奏
法庭发言,语速应当适合倾听和记录,不能太快,也不能太慢。发言时,通过眼神始终保持与每个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的互动。使用同屏显示系统的,还要同时关注书记员记录的速度以及记录内容的准确性。
如果发现法庭没有认真倾听,可以通过暂停或适当调整语速、语调的方式进行提醒,待法庭将精力集中时再恢复正常发言。如果法庭示意你继续的,应当重点关注书记员的记录情况,以保证所表达的内容能够被准确记入庭审笔录。
3.在正确的时机
我们在法庭陈述的内容,只有融入法官的应用场景才能发挥说服作用。
庭审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和发表意见。不同庭审阶段法庭的任务和关注点不同,因此我们在发言时应当紧紧围绕法庭的目标进行。在法庭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实现我们的目标,才是最好的模式。
比如我们在质证阶段,你必须要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异议进行明确表态,不能含糊其词。因为这个阶段法庭的任务就是确定证据资格和能力,这些只能依赖你的回答,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不明确,法官将难以进行裁判。
总之,在开庭时想要让法官听你讲的话,必须要在正确的时机,用正确的方式,讲正确的内容。
问题二:在法庭如何正确输出自己的观点?
答:本文第一个问题侧重点在于如何让法官倾听我们在法庭表达的主张,这个问题则将重点放在法庭中如何快速设计和表达观点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诉讼作为零和博弈,注定不管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诉辩双方的攻防节奏转换将非常快速,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主张层出不穷,而且具有极大的突然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即时应对庭审突发状况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快速组织观点和论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不成立。
1.如何快速组织观点
快速组织观点的能力由掌握的权威素材数量和质量,以及你的设计集成的技术决定。
(1)掌握权威素材
观点的说服力由组成观点的权威素材决定,这些素材通常由要件、证据和论证三部分构成。因此要想获得在法庭快速组织观点的能力,就必须在庭前做好法律检索、证据收集和事实梳理,以及权威论证的知识积累工作,掌握了足够多的权威素材,才可能为我们在法庭快速设计出有说服力的观点提供各种可能。
取得并管理好权威素材的具体方法:
第一,通过法律检索构建评价原告请求是否成立的要件树。构建要件树,首先确定原告的请求权法律基础对应的核心法律条文,然后以该法律条文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确定与该条文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权威部门的理解和适用,然后依效力等级将其体系化。在体系化了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中,提取构成要件,并按层次整理,形成要件树。
有了详尽的要件,相当于掌握了更加精确的判断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带着这些标准收集、整理和运用证据和案件事实,使我们的工作有了方向和效率。
第二,构建案件信息库。收集尽可能多的与要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从中提取案件事实,然后通过excel等数据处理工具对案件信息进行梳理,并按要件关键词和时间进行排序,使这些信息恢复到更加客观的状态,然后通过综合分析,让我们了解更多的真相,或为推理真相提供必备的前提,毕竟在更多的客观信息构建的历史场景中推断事实真相更加可靠。
开庭时,对照着案件信息库发表我们的主张,会更有自信。
第三,进行类案检索。找到支持案件事实归入要件事实的权威论证,确认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习惯,更有助于让法庭形成有利于我方主张的确信。
(2)精通设计集成
设计集成的目的是将权威素材整合成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就是观点。
在法庭,我们表达的所有有价值的观点都无一例外的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展开,区别仅在于你是支持原告的请求成立,还是对抗原告的请求使其不能成立。但不管你持有什么立场和实现什么目标,所有的观点要么与原告诉讼请求直接相关,要么间接相关。
当我们设计一个具体观点的时候,必须先要明确观点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这些问题要么源于主体,要么源自管辖、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或程序合法性。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处理好下述问题:固定相关请求;确定支持该请求的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中提取构成要件;用证据固定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归入法律构成要件。
明确了观点归纳的目标后,将权威素材进行整合,完成论证,然后提炼观点。其实设计集成的逻辑非常简单,找到观点被支持的评价标准,然后找到有足够证明力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归入评价标准,最后得出有说服力的观点。
2.如何正确输出和表达观点
向法庭的口头观点表达与书面表达不同,当面交流更加追求情感、互动和效率。
(1)先要明确你的主张
在法庭,就争议事项首先要简明阐述你的主张,就某项提议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有异议还是无异议;就某项提问要明确你的观点。
(2)观点要有理有据建立链接
在观点明确后,应当说明支持你观点的理由。口头表达的说理,无须陈述论据原文的全部内容,只要与支持你观点的法律规定、证据及权威论证建立有效链接,并达到法庭理解且可核实的程度即可。
(3)要回应对方的不同主张
在法庭表达观点时,要有破有立。在有争议的问题上,既要论证自己的主张正确,还要对对方的不同主张进行反驳和回应,在破和立中说服法庭接受你的主张。
(4)要符合受众决策习惯
受众作出判断,形成确信,既要理性分析同时还要进行感观确认,在实践中可能二者顺序有时不同,但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输出观点时,在形式上首先要能够让法庭感觉得到,听得进去,通过这种感官的刺激引发受众思考,产生联想,调动经验数据,从而得出有利于我们的第一判断,然后带着有利于我们的第一判断进行接下来的庭审活动,最终形成有利于我们的最终判断。
在观点输出时要及时占据决策制高点,兼顾受众决策的两个阶段。不能等到不利于我们的偏见形成后再使用杀手锏。偏见形成容易,但使其改变比登天还难。
总之,要向法庭正确输出观点,先要快速设计出正确的主张,然后以正确的方式输出,才能达到理想的说服效果。
问题三: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答:如果开庭没有达到预期或理想的效果,而且认为仍有补救的可能,那么庭后就必须与法庭进行有效沟通。毕竟没有拿到裁判文书,游戏不算结束,坚决不能放弃,停止我们的说服工作,这是每个诉讼律师的本职和天职。当然,如果我们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则另当别论。
现在讨论的问题,重点放在庭后的“电话交流”上,不涉及其他的沟通方式。
电话交流比较便捷,沟通成本低,易于实施,因此是最容易被选择的沟通方式。电话交流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否则难以取得好的交流效果:
1.电话交流对象的确定
由于承办法官首先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撰写审理报告和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应当优先选择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交流。
法官助理负责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在法官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因此,法官助理能够在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中起到非常好的桥梁作用。所以,在不能与承办法官取得电话联系的情况下,选择与法官助理进行电话交流也能起到不错的沟通效果。
依据现行规定,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在不能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进行有效电话交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与审判长进行电话交流。
2.电话交流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电话交流的效率,决定与法官进行电话交流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明确需要交流的问题和要表达的内容,设定要达到的目标,并制作交流提纲。在进行电话交流时,应当将案卷或相关案件材料放置在手边。
电话交流前也可以先将相关的书面资料提交给法官,然后再尽快选择适合的时机进行电话交流。
3.电话交流的时间把握
打通电话时,首先应当明确你需要交流的内容及必要性,然后明确电话交流需要的时间,确定法官是否有时间和你进行沟通。向法官申请电话交流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0分钟,但实际交流的时间根据法官交流的意愿和交流的效果决定。
4.电话交流的时机把握
与法官电话交流的最大痛点就是法官的工作电话不容易打通,因为法官需要开庭、合议案件、开会,在办公室的时间不固定。因此,与法官电话沟通的黄金时段通常为刚上班或临近下班的时间。
5.沟通电话的选择和管理
应当拨打法官的工作电话进行电话沟通,原则上不得拨打法官的私人电话。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法庭送达的诉讼文书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进行备注。一是为了便于与法官进行主动的电话交流,也可以防止漏接法庭打来的电话,而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6.做好电话交流的记录工作
在与法官进行电话交流时应当做好记录,着重记录交流的内容、法官的反馈和要求。电话交流结束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将电话交流记录打印出来归档。
7.关于法官的主动电话交流
有时候,法官会主动打电话和你沟通案件,这种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这通常意味着,法官在撰写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时遇到了不能解决的困难。这个时候你要明白来电的意图,法庭要解决的问题。对法官提出的问题应当核实后再进行回答。如果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当告知法官核实后反馈。
庭后与法庭的电话交流,虽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这仅是辅助性的说服工作,不能成为诉讼代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案件的说服效果主要由庭前准备工作决定。因此,庭后的沟通决不能成为放松庭前准备的借口。
问题四: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答:凡是与庭审目标背道而驰的行为都属于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通常来说这些错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法庭提问一问三不知
开庭时给人压力最大的莫过于面对法官的提问,因为这些问题通常来说都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但双方却没有提及或没有准确表达。如果不能快速且准确的回答这些提问,法庭的庭审任务将无法完成。
因此,当你一问三不知的时候,法官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案。要么给你庭后核实的机会,甚至再次安排开庭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但这样意味着因为你的原因导致法庭裁判的成本提高,因此,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面前被当庭羞辱一番的概率大增;第二个解决方案就是直接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判,有话和二审或再审的法官去说。
但是不管哪个解决方案,对法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来说都是三输的局面,因此是开庭最应当避免的错误。
律师应当是真相的专家,对案件事实了然于胸,才能赢得法庭的尊重。
要想灵活应对法庭的提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必须同时满足广度、深度和精度三个维度的要求,并且在庭前就这些事实已经与当事人进行了核实。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虽然要件事实是核心,但不能仅准备与要件直接相关的事实,还要准备能够证明这些直接事实存在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总之,我们准备的事实只有比法庭需要查实的事实高出至少一个维度,才能满足灵活应对的需要,才能有效避免上述的错误,给法庭和当事人更好的庭审体验。
2.对所有的事实都不敢承认
因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容易构成自认,从而导致当事人败诉,使我们面临被当事人追责的执业风险,因此总是本能的喜欢采取否认一切的做法。凡是对方当事人认为正确的主张都反对,凡是对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都否认。如果我们否定的不正确,最终由法庭裁决便是,当事人怪不到我们头上,这似乎对代理律师来说是最安全的策略。但是这样,必然加大了法庭的裁判工作量和裁判难度,提高了裁判成本,降低了裁决效率。因此,这种方式也是法庭最反感的风格。
真相既然是客观的,就必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是不是承认。既然承认和否认结局一样,不如大胆承认,换来诚信,给法庭一个好的口碑和印象,降低在其他事实认定上的说服成本。
对所有事实不敢承认,归根到底庭前准备工作不够精确,不能准确预测案件结果,更无法有效管理客户预期。要避免这样的纠结和尴尬心态,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庭前模拟时,尽可能设定只有“是”和“不是”两个答案的问题,不做解释。
真相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你解释越多,越没有人相信,越容易让人怀疑。
3.陈述自相矛盾及错误自认
事件一旦成为历史,无法再被穿越,但法庭却要搭乘证据这台时光机回到真相。真相虽然一去不复返,但可以利用证据证实的尽可能多的碎片化事实,通过逻辑推理,构建一个尽可能接近真相的超强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事实证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事实之间都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建立有效关联,相互解释、相互证明。任何的证据和事实如果不能被这个体系接受,都将被认定是虚假的,必然失去证明真相的资格和能力。正是因此,法庭总是通过对证据的单一审查和综合审查认定事实。
自相矛盾的陈述,意味着至少一个陈述是虚假的,或者没有一个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当你的陈述自相矛盾时,可以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那就是你在说谎,你在进行虚假陈述。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立即就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反击和法庭的警觉,法庭必然要进行查实,排除那些不真实的谎言。
零和博弈下,各方均说出真相或许才是最优策略,才能实现一个纳什均衡。庭审的性质,注定说谎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如果你成功了,你的对手和法庭将为你承担代价,他们一定不会接受这样的现实,也必然对你发起反击。同样,你对对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
要避免自相矛盾的陈述,首先应当对标各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有足够证明力证实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构建的证明体系,然后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逐步构建和完善支持自己主张的这个事实证明体系。你的证明体系越完善,评价真相的功能越智能。
在法庭还有一种错误应当避免,就是错误的自认。尤其是对一个法庭认为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可能面临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精神压力,在明明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却给出一个对己方不利但不是事实的陈述,最后构成错误的自认,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执业风险。
4.不敢直面对手抗辩
庭审的机制决定法庭总是在诉辩双方的对抗中认定事实和真相,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证明自己是正确的,同时还要论证和证明对方是错误的,只有同时完成这两项验证工作,才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推理和论证,你的主张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
零和博弈中,只有经过对抗,对手倒下了,你因此还站立着,才能证明你是胜利者,因为真相只有一个,胜利者只有一个。不敢直面对手的攻击,不敢攻击对手,都是不自信的弱者心态和表现。如果连你都怀疑自己的主张,那绝不可能说服别人,更不可能说服一个有权力的人。
自信,可以为说服力加持。
在法庭,只有针锋相对,对对方表达的不利主张进行有效且充分的反驳,法庭才有可能充分理解和采信我们的主张。但这要求我们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否则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如果不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就容易采取各说各话的策略,从而使庭审的说服效果大打折扣。
5.不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与其说是对庭审过程的记录,不如界定为将各方当事人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而转化的工作成果进行的完整再现。因为庭审笔录需由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字,这就决定了其必然是法官在裁判时必读的书面文件。
由于开庭时,各方陈述的内容多、节奏和速度快,因此经常导致书记员将我们的重要表达漏记或错记,也正是因此庭后我们要和书记员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配合对笔录进行完善和核对。在笔录核对和签署时,通常在下班的时间,这个时候最容易放松和懈怠,从而酿成大错。在笔录中签字确认的事实,如果对你不利构成自认,想改变绝非易事。
如果确实庭审笔录漏记的内容太多,短时间无法补齐,经准许可庭后提交代理意见,但要备注在庭审笔录中,并及时提交。
6.只讲故事和大道理
反复强调,律师天生没有权力,我们的说服力只能源于所引用的依据、证据和权威论据。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法庭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就必须先通过法律检索找到说服标准,然后带着说服标准利用证据或证据组合固定案件事实,最后通过权威推理使案件事实与说服标准之间建立有效链接。
法庭上的论证是个细致活儿,工作精度越高,说服力越强。寻求真相更多需要的是数学和统计学,而不是纯粹的文学艺术。因此,要做好这些工作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和代价。
或许正是因此,故事和大道理非常容易成为我们的最优选项。毕竟当我们自信可以靠天赋的时候,就不会轻易在短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复杂的证据梳理、法律检索、类案检索和权威知识积累上。
大道理和故事,对律师来说成本最低,但说服力最小。法律与大道理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成为法官公开说理的理由;故事与真相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证据证实其客观存在。在法庭适度的大道理(情理)和故事是必要的,她可以有效改善和调节法庭氛围,提升自己辩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但这些只能是催化剂,不能成为主导。否则,很容易将法庭辩论演变成一场无聊的脱口秀。
故事和大道理再感人,如果不能获得证据和法律的技术支持,最终必将被法庭拒绝。潜规则和显规则只有达成一致才会取得最好的说服效果,缺少任何一项你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
总之,任何不能回归证据和法律的辩论都将是徒劳无功式的夸夸其谈。
7.照本宣科庭前准备的书面材料
开庭时,法庭要的是经过情感加工和体系化了的论证体系,这个体系的功能是将所有的诉讼资料有机的链接在一起。因此,我们向法庭陈述的核心应当是这个论证体系,而不是对构成该体系的书面材料的复述,法庭陈述和辩论的目的是让法庭在这个体系中理解我们提交的诉讼资料,以使其可以决定是否支持这个体系支持的主张。
拿着事前准备好的稿子,远不如在我们离开的时候,让法官一个人在安静的状态下阅读效果更好。
听和读虽然都是获取信息的方式,但适用的对象不同,在法庭正确区分二者的功能定位是非常必要的事。
8.不注意倾听并做好记录
前面已经说过,在法庭我们需要直接回应法庭的提问,需要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有效反驳。因此,在法庭我们要认真组织自己辩论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法庭和对手,在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发言时,要认真进行记录。及时记下发言者的发言要点,观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法律、证据,以及对法庭对我们的要求。尤其是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必须准确记录下来,以便于在法庭辩论时逐一发表意见。
如果在开庭时,不注意倾听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样会使我们接下来的辩论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也会因为没有及时回应不利的主张,而使法庭形成对我们不利的第一判断。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注意倾听并做好记录,很容易忘记法庭安排的庭后工作,从而导致当事人失权,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必须要养成在法庭倾听和记录的习惯。
9.表达缺乏真诚表演成分过多
在法庭,我们说服的是法官,一个专业群体,而非普通公众。专业人士具有要件思维,更强调追求效率。
说服法官需要情感,但必须限定在真诚的范围,表演和比赛风格的演讲因缺乏真诚,达不到想要的说服效果,只能走向你想要的反面。
要正确区分法庭辩论与戏剧和公开演讲的本质区别,否则将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跑越远。
10.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庭审的对抗性,决定了我们庭前准备再充分,也无法确保万无一失。错误不可避免,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发现错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要犹豫。有些如申请鉴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补充提交证据、申请庭后核事实等主张,在庭审期间提出来远比庭后更加有效。
应当牢记,主张提出来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你不说被支持的可能性一定是零。
问题五:如果庭审中感觉法官不是很赞同我方观点,还有无补救措施?
答:有。
只要你的观点真的站得住脚,在没有拿到裁判文书前,都有机会补救,关键你是否使用了正确的方式方法。即使你没有足够的道理,也可以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寻求和解或直接投降认输,以避免判决败诉而遭受的更大损失。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糟糕的策略莫过于明知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却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死撑或在犹豫不决中被宣告败诉,那个时候再想用和解和投降的方式降低损失就没那么容易了。
(一)制定有效的补救方案
1.原因
在庭审中感觉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1)你没讲清楚支持自己观点的论证体系,导致法官理解的和你想表达的出现矛盾;
(2)你的论证绝对薄弱,没达到法官内心认为的采信标准,没使其做出有利于你的第一判断或最终判断;
(3)你的论证相对于你的对手较为薄弱,导致法官做出了不利于你的第一判断或最终判断,最终选择相信了对方。
2.方案
不管哪种情形,一旦法庭形成了不利于你的偏见,再靠原有证据和理由来实现逆转基本没有可能。想改变成见,只能去寻找更有说服力和更权威的新论据和新方法,只有让决策者确信改变比维持更能实现效能最大化,改变比维持更好的时候,才会被你说服。
具体来说,当你在庭审中发现法官不赞同你的观点,在快速找到原因后,应当迅速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然后制定有效的补救方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表达给法庭:
(1)在事实审查方面,继续收集新证据或深挖现有证据,以发现更多案件新信息;对新获得的证据、案件信息与原有证据和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并重新进行分析,重构事实证明体系和案件背景,在新体系中重新评价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2)在法律适用方面,进一步通过法律检索获得更加准确和权威的法律解释,以评价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通过定向的类案检索获得更多地从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的权威推理,以确定法官推理的正确性和辖区的统一性。
总之,只有在法律、事实和权威推理三个方面获得新发现,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补救策略,改变对我们不利的偏见。当然在有限的开庭期间完成上述这些工作需要庭前做足充分准备,更要具备快速设计集成的能力,是很多人难以做到的。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无法完成上述工作,则可以向法庭申请庭后补充提交证据和核实事实,并在庭审笔录中进行明确备注,为庭后的沟通留下接口。
(二)选择正确的补救时机
1.优先采取当庭补救措施
庭审是一个法庭收集决策素材的过程,为接下来的案件评议和裁判作前期准备工作。因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你可以就争议焦点问题向法庭提出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法庭都会认真听取和辨析。但是只要法庭辩论终结,意味着决策素材收集完毕,你再对案件的结果施加影响就会变得异常困难,就像我们考试完将试卷提交后一样,结果只能由裁决者决定。
因此,如果发现法官不是很赞同你的观点,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因为这个时候你提交的证据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符合法定程序,法庭在决策时都必须要进行评价、考量和回应。
2.庭后补救越早越好
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节点有如下五个:立案、法庭辩论终结、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评议、裁判文书签发。立案到法庭辩论终结属于决策素材收集阶段,在该阶段法庭或承办法官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判断;法庭辩论终结到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是承办法官形成最终确信的阶段;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到案件评议结束,属于审判组织形成最终决策的阶段;案件评议到裁判文书签署属于裁判文书制作阶段。
在上述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主导,控制第一判断;第二阶段主要说服对象是承办法官;第三阶段是合议庭;第四个阶段说服的对象可能是专门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显然在这四个阶段中,越往后说服越难,因为承办法官推翻第一判断需要证据和依据;合议庭其他成员推翻承办法官的意见需要更有说服力的依据和证据;想说服专门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想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难上加难。从上述四个阶段,越往前说服对象越明确越简单,越往后难度越大。因此,补救措施越提前效果越好,等形成了最终确信再谋求改变要比登天还难。
问题六:庭审结束后是否有必要和法官沟通,如果可以有何建议?
答:庭后与法官进行沟通非常必要。
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进入评议裁决阶段,该程序不再公开进行,因此如果不进行沟通和管理,案件结果很容易失控,尤其是在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开庭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有效的庭后沟通变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庭审结束后,与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沟通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只有启动了法定纠错程序,你的建议和主张才会被审查,才有可能实现我们追求的说服目标。非法定的监督程序不能成为律师权利救济的选项,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无法得到回应。
依现行规范,沟通应当按如下顺序进行:
1.通过承办法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承办法官参与评议案件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首先提处理意见通常意味着其是整个合议庭共同讨论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意见该首先提出的意见很容易成为最终意见,因为选择同意的成本远远高于反对的选项,因此在案件决策程序中承办法官居于重要地位。如果承办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利于我方,那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改变承办法官的意见难度将呈级数增加。
承办法官的决策流程。大数据类案检索,图表。事实整理。要协助法庭作出裁判,提高裁判的效率,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都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撰写。将自己主张和这些结合在一起,形成共赢方案。
总之,我们的观点先要获得承办法官的支持,在开庭时如果发现法庭不支持我们的意见,首先应当选择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2.通过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依据该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在我们无法说服承办法官的情形下,想改变就只能获得多数合议庭成员的支持。这个时候,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不仅要找到有效的说服方案,还要能够让多数合议庭成员充分理解我们主张的合法性,不支持的危险性,只有这样多数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才愿意提出与承办法官不同的处理意见。
3.通过院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的院庭长只能依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能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但是对下列“四类案件” 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如果想通过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改变法官对我们不利的观点,首先应当论证你的案子属于上述“四类案件”,否则将无法启动该监督程序,更不可能达成影响案件决策的效果。
4.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
(1)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影响案件决策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院庭长即便启动其审理监督管理职责,其也无权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只能通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方式影响裁判决策。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常来说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属于审判组织,对案件审判有决策权,但是如果想通过审判委员会影响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庭院长启动审判监督职责,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才有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条件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其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由此可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策确实有影响力。在与合议庭沟通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院庭长启动上述程序进行补救也是应当力争的方式。
(3)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条件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第9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4)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总之,对个案裁判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因此遇到问题首先选择与独任法官、承办法官、合议庭进行有效沟通,想通过庭院长强压法官改变判决已无法获得机制支持。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改变法庭的处理意见,在程序上存在可能,但我们必须先要证明满足这些严格明确的要求后才有可能实现目标。
不过既然有可能,就不能放弃,一项制度总是在互动中发挥效能和功能。
(二)应当采用非暴力沟通方式
当法庭不赞同你观点的时候,不要总认为法庭对你不公正,有偏见,或妄想对手用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了法庭的判断。更不能带着这样的情绪与法庭沟通。应当快速从自身找原因,因为你能快速的改变的只有自己,找别人的原因实际就是放弃补救,因为选择了变相的暴力式沟通,这样不管你如何努力,都不敢确保能够改变别人。庭后沟通不是必要的诉讼程序,因此法庭有权选择拒绝你的沟通请求。
庭后的沟通应当避免与法官发生冲突,这样只会增加说服的难度,在自由裁量中做出对你不利的结论。
非暴力式沟通,轻易不要采取投诉或以投诉相威胁的方式。从法律、证据和权威论证推理入手,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摒弃“阴谋论”。
律师不分大小,只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实现特定的目标就有价值。每个人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全知全能,这就决定了要分工合作,每个人去做自己最擅长的事儿,机会成本最小的事,这样的团队就是最优的组合。
设计一套诉讼策略可能容易,但是能将这套策略用来说服法官,则需要多年的不断精进,而且永无止境。
(三)沟通应当立足服务法庭裁判
沟通的方式,要与法庭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标准相兼容。降低法庭的裁判工作量和风险,而不是浪费法庭的时间。庭后的沟通,要以满足法庭的刚需为导向,服务法庭裁判为重点。否则,就会被认为浪费时间,而被拒绝,或遭无视,达不到庭后沟通的实际效果。
问题七:庭审到底重不重要,现在很多“大律师”都不亲自出庭,而是由年轻律师代之,是不是出庭对胜诉没有太大影响?
答:庭审当然重要,不能因为年轻律师出庭就否定出庭对胜诉的影响。
(一)出庭的重要性
1. 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决定所有在庭外准备的诉讼资料、诉辩方案,都必须在法官面前以口头形式进行表达,才可能成为影响法庭决策的要素。因此,庭审实际是法官确认决策要素资格的场所和程序。如果没有好的出庭律师,庭外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将毫无价值。
2.诉讼代理工作通常分为庭前准备,出庭代理和庭后沟通,在这三个阶段的工作中,出庭代理是核心,因为庭前准备是为了出庭获得好的说服效果,而庭后沟通是为了弥补出庭不足。
(二)“大律师”不出庭的原因
1.不是不想出庭而是不敢出庭
不能因为所谓的“大律师”不亲自出庭,而否认了出庭对胜诉的影响。很多时候,正是因为那些“大律师”不亲自出庭,反而说明了出庭的重要性。因为出庭对胜诉的影响巨大,是对庭前准备工作和诉讼策略有效性的直接检验。
负责出庭的律师要直面法庭,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正面对抗,因此压力和责任都非常巨大,“大律师”深知这些。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年轻律师出庭,自己做幕后工作。这样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可以将责任推卸给年轻的出庭律师,效果好则可将功劳归于庭前的策略正确。
所以,所谓的“大律师”不出庭,并不是因为出庭不重要,而是因为出庭太重要,而让他们不敢出庭。
2.年轻律师并不代表出庭水平不高
“大律师”通常意味着出庭和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快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基于经验获得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初步判断,还必须要进行详细论证。
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可视化在诉讼代理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和广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早已成为更多年轻律师的必备技能。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利用大数据,通过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技术,可以轻松从上亿个案件中找到有影响力的法律和类案,用于说服你的法官和法庭。还可以通过从网络直播中更直接的了解法院的庭审风格。同时,年轻律师更加注重写作、演讲能力的培训和培养,这些通用能力的获得,使办案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有效,使得年轻律师开庭的感染力更加强大,毕竟你准备得越充分就越自信。这使得传统“大律师”的原有经验和技能在互联网技术面前不再具有优势。
所以,有时候这些“大律师”不亲自出庭,不是因为出庭不重要,而是因为太重要,不敢出庭与装备了现代化办案工具和技术的青年律师对抗。
3.通过分工控制机会成本的需要
(1)出庭的成本极高
诉讼律师最大的痛点就在于开庭时间几乎完全被法庭控制,同时庭审期间不能再兼做其他事务,这就注定了出庭是成本极高的工作。如果运气不济,遇到多个案件同时开庭,而且当事人都要求你本人出庭,法庭又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遇到这样的事儿就麻烦透了。
“大律师”通常意味着有更多比出庭更重要的事情去完成,如果要求其出庭那机会成本一定奇高无。在这种情况下,其不愿意出庭而安排机会成本更低的年轻律师出庭就会变得更加合理。
(2)策略制定与出庭代理的分工
诉讼作为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注定要求我们在游戏开始之前,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然后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最后,将庭前制定的最优策略交给最适合执行的团队成员执行。
因此,理想的诉讼代理模式一定是庭前诉讼策略与出庭代理进行分工。因为二者要求律师具备不同的能力,前者是方案制定能力和设计集成能力;后者则是归纳总结能力和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就像芯片设计和芯片制造,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二者的关系一样,只有二者分工合作,才能实现强强联合,战无不胜。在这一分工中,经验丰富的“大律师”更适合策略制定,而年轻律师适合出庭论辩。
法庭是诉讼的主战场,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不仅要有一流的诉讼策略,更要有超强的方案执行能力和出庭应对能力,只有二者完全结合才能保证诉讼目标的实现。
总之,再好的策略都要经过实战检验才能实现制定的目标,庭审以案件结果的影响是直接和绝对的。
问题八:庭审中发现法官明显偏袒另一方怎么办?
答:不要冲动,否则一定走向你希望的反面。
1.冷静反思自己
看看法庭以前的庭审视频,确认那是法官的庭审风格,还是真的偏袒了另外一方,有时候你认为的偏袒只是一种错觉和误解。
不排除个别法官在庭审中会失去中立性,但作为出庭律师要养成先从自身找原因的习惯,改变自己的效率更高。总是先将责任推卸给别人,必然会带着敌对情绪进行决策和选择,这样就不会再采用非暴力方式与人沟通。当你选择对抗的时候,对方必定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最终说服工作被逼入死胡同,吃亏的还是你,因为现状对你不利。靠外力强迫一个天生独立思考的法官改变,远比说服内心困难得多。
弱者才总是担心被人欺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也会变得异常敏感。强者从不会这样看待问题,因为他们从不给被别人歧视的机会,他们总是早在面对法官前,做足了准备工作,一切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强者更擅长非暴力沟通。
如果法官真的想偏袒对方,完全可以不被你发现,你能感受到的偏见,通常不是对对方的偏袒,而是对你方的否定。
因此,更多时候法庭偏袒对方,是因为对方的说服策略成功发挥着作用,而你的则居于下风。
2.措施要有理有节
(1)不要和法庭对抗
法庭让你感觉偏袒对方,仅仅是对我们诉讼策略有效性的反应,就像人发烧温度计数据显示升高那样。这时我们不能将原因归于温度计上,否则你将徒劳无功,贻误战机,错过最好的纠错机会。可以选择抗议对手,但不能和法庭对抗,否则吃亏的一定是你。
不要采取录音录像,不要轻易寻求媒体介入或在自媒体公开发泄不满,也不要轻易采取投诉,更不能采取直接或变相威胁法官的极端方式,在紧张的氛围下,不利于说服工作的展开,毕竟你是为了说服法庭而来,而不是将法官拉下马。不相信法律和证据,不相信自己正确的人,才会选择不正当竞争和同归于尽。
不管你采取何种态度和措施,在庭审都要听从法庭的指挥,不能影响正常的庭审活动,这是对律师的最基本要求。
(2)通过有效反驳对方改变偏袒
前述已经分析,法庭偏袒对方,往往意味着对方的说服策略发挥了作用,有效影响了法庭的判断。因此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找到更有证明力的证据和证明方法,找到更有权威的理由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击和反驳,将对手KO,裁判除了将胜利给你别无选择。
(3)与法庭进行非暴力式沟通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优先选择非暴力方式与法庭进行坦诚沟通交流。
当然,在法庭面前要彰显维护合法权益的意志和决心,你的意志越坚决,越自信,就越让受众觉得原来的判断可能真的存在问题。如果法庭感觉到你在犹豫不决,会进一步使其确信支持对方否定你方是正确的,不采信你的主张没有风险,因为不自信让人感觉你已预见到对你不利的后果并可以接受。
(4)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即便确实无法通过与法庭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也要按法律规定选择救济措施,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救济,才有可能产生你预期的效果,因为即便你再有道理最终也要回到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上,选择了错误的方法和渠道,只能是南辕北辙。
总之,一定不要冲动,否则你的当事人要为此付出代价。
问题九:庭审的逻辑是什么,高水平的庭审标准是什么,如何准备?
答:庭审的逻辑在这里应做广义解释,即庭审的客观规律,或者说庭审本来的样子、应该的样子和理想的样子。
1.关于庭审的逻辑
整个民事诉讼都围绕着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展开,法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确定正确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然后完成从小前提到大前提的涵摄。庭审的逻辑也是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民事诉讼以法庭辩论终结为分界线分为两个阶段,之前收集决策要素,之后进行案件决策。
庭审的功能就是,法官亲自面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材料和事实的陈述,以在事实认定上形成确信,为回应原告的请求制造条件。人只有经过自己的经验判断后才会形成确信,没有感官的认可,再理性的分析也难以做出决策,得出有效判断。所以真正的说服,就是使受众的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实现统一。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综合性意见,以论证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休庭后,承办法官依据庭审情况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评议。
2.关于高水平庭审的标准
如果给“高水平”下个定义,那些能够更有效率的实现目标的庭审就是高水平的庭审。如果能实现目标就是正确的,那么能够比别人更能有效率的实现目标就是好的。
庭审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通过固定诉讼请求、听取当事人陈述、组织举证质证,归纳出争议焦点;法庭辩论阶段则是就争议焦点问题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诉辩意见,以使法庭充分了解各方主张。
法庭通过庭审,收集齐全决策要素,为裁判创造条件。因此,最糟糕的庭审就是休庭后,承办法官提不出处理意见、写不出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
对一方当事人来说,也有独自的庭审目标。向法庭出示完毕全部支持自己主张的决策素材后,要使法庭形成有利于己方的第一判断或最终判断。承办法官在休庭后可以提出支持我们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可以被合议庭接受,能够得到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认可,经得起上诉法院、再审法院的审查。
总之,高水平的庭审一定是能够最有效率的与法庭实现共赢的庭审。
3.关于庭审的准备
明白了理想庭审的标准,进行庭审准备就容易了。庭审准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固定诉讼请求:确定全面要件来源
既然原告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庭审准备时首先要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每个请求事项是否明确。
以每项诉讼请求为单位,分别从主体、管辖、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等六个方面进行审查,确保每项诉讼请求成立所需要件全部具备没有漏项。
(2)定向法律检索:构建要件树确定全面有效的说服标准
诉讼请求固定后,然后确定支持该请求涉及的主体、管辖、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等六个方面的法律条文。然后以该等法律条文,受理法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确定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然后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出版物或权威文献,了解权威部门对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理解。然后依据不同层次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构成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要件树,以明确原告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全部具体标准,即要件事实。
(3)构建信息库:确定证明力最强的事实证明体系
依据构建的要件树确定的要件事实,确定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并根据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据此构建信息库。
在构建信息库的时候,首先按主体、管辖、权利来源、救济来源、成就来源、内容来源对证据进行分类,然后再依据检索要件或争议焦点进行细化,以使案件信息库能够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
(4)类案检索:确定最有说服力的推理论证
通过类案检索,确认就争议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情况,从而了解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推理论证,以供待决案件的借鉴。从而实现从立法者和司法者两个维度确定法律适用规则。
(5)受众分析:确定人性化的表达沟通策略
通过庭审直播视频了解法庭和对手及代理律师的出庭风格,通过类案检索了解法庭撰写裁判文书的习惯,观点表达及论证的模式,然后设计法庭更容易接受的表达沟通策略,以提升说服的效率。
总之,要追求理想的庭审就必须知道理想庭审的标准,然后带着这些标准进行庭前准备,就会真的拥有理想的庭审。
问题十:如何刻意练习诉讼技能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诉讼律师?
答:刻意练习是指有目的的反复练习,因此确定刻意练习诉讼技能前必须明确目标,方向对了速度才有价值,有了正确的方向和方法,加上不断的反复强化,就一定会成为优秀的诉讼律师。
诉讼是零和博弈,要求参与方具有全方位的综合能力。法律专业能力是律师的本职,是诉讼律师必备的核心技能,但只有这些还远远不能满足诉讼业务的需要,还应当注重如下能力的培养:
1.培养诉讼律师的目标管理能力
诉讼律师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让法庭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且这个主张最终都将指向我们的最终目标,要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要么阻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不管在诉讼前准备,还是出庭代理和庭后沟通,最终都围绕这个目标工作。
在代理具体案件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确定支持该请求的法律基础,从法律规范中提取要件事实,通过上述程序找到评价我们主张能否成立的标准;然后,审查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以及支持该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最后,完成从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涵摄即推理和论证。这上述三项工作,都是实现诉讼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办理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通过办理的流程控制,最终实现对诉讼目标的有效管理。
2.培养撰写策略分析报告的习惯
可以肯定的是,你办理的每个案子都有进行庭前策略分析,但还可以肯定的是并非每个案子的策略分析都是以书面形式进行。道理很简单,撰写书面的策略分析报告需要投入的时间成本要远大于其他形式。
书面论证在更加理性的状态下进行,因此其工作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要远胜于非书面形式。撰写书面策略分析报告,通常意味着要进行规范的证据梳理、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而且可以提前对各种可选择策略进行比较,从而选出最优的诉讼策略,提前预测各种策略可能面临的隐患和风险,这样就可以提前做好防范工作,而不至于在庭审或庭后被动应对。庭前规范论证工作,通常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前期的大量投入,使后期的工作量大大降低,从而使整体的办案成本并未增加,甚至还有可能降低。更重要的是,庭前的有效工作,让你在庭审中更加自信,从而使你在法庭的说服工作更加有效,更容易控制法庭的第一判断。
将策略分析报告作为办理诉讼案件的第一份文书,才有可能写好提交法庭的必读诉讼文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为接下来的庭审打好基础。如果不将策略分析报告放在第一位,那以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就很有可能成为拖延症和盲目满足客户急需的牺牲品。
口头等非正式的策略分析效率高,成本低,只能满足眼前的暂时需求。但其论证不深入,欠缺准确性和可靠性差,很容易出现偏差甚至发生错误,从而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
庭审以言词为主,但必须以事前规范的书面论证为前提,有了书面的精确论证,脱稿陈述的困难就会迎刃而解。真正好的诉讼代理模式应当是从书面到言词再回归书面,开始工作不扎实,后期的工作量不仅增加,而且效果极差。切记:写得好,说得一定更好;说得好,未必写得好,结果未必好。
办理一个案件花费的成本基本固定,要看如何分配资源,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前还是庭后,不同的资源分配模式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和给客户的预期完全不同。
总之,庭前写好策略分析报告,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培养要件证据涵摄三位一体的思维
凡是说服,都需要首先找到受众被说服的标准,然后用证据固定案件事实,最后完成从事实到说服标准的涵摄论证。论证是核心,是打通要件与事实的桥梁。
要件、事实和涵摄的一体化思维,诉讼工作就有了基本的思路,在这个大框架下就可以进行有效的要件树、信息库的构建以及权威论证的检索,最终实现诉讼整体目标。
4.培养良好归纳总结和沟通表达能力
律师是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尤其是诉讼律师主要工作内容为说服他人,更需要具备良好的归纳总结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平时多阅读和朗读优秀的裁判文书,了解法庭归纳总结的模式及习惯。同时,多看重要案件、优秀律师的庭审或庭审直播,提升庭审表达能力。平时多在公众演讲方面加强学习和练习,培养脱稿陈述和辩论的能力。
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有沟通恐惧症,其实大可不必,要敢于大胆将请求讲出来,不要怕被拒绝,不讲出来,不去主动沟通,怎么知道不被接受,只要说了,就有成功的可能。
5.扩大知识体系提升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
零和博弈是最残酷的游戏,参与方需要具备极强的综合实力才有可能成为最终的胜利者,因此任何一个学科的经验都可以借鉴。
要想成为出色的诉讼律师,不仅要具有超强的专业能力,还要有丰富的其他专业知识。很多的案子都有专业背景,社会背景,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才可能准确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律适用条件。这样不仅让我们获得足够对抗风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获得超强的预警能力,使我们别人更早知道风险,这样就会有更多时间进行应对。
作为诉讼律师,还要紧跟科技进步的步伐,及时将新科技和新方法转化成诉讼律师的生产力。
6.培养积累权威知识的习惯
诉讼中对律师来说最难的就是案件事实到要件事实的涵摄,在这个推理过程中,你可以选择最有效率的原创,但这样得出的结论因为没有权威出处而欠缺说服力。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收集权威部门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这些解读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具有说服力。
建议平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出版的权威出版物(理解和适用)进行跟踪研究,这些理解和适用都是对法律规范的进一步解释,这些解释更接近案件事实。诉讼律师要及时对上述理解和适用中有价值的观点进行提取、整理,以便于检索。在遇到案件时,可以快速找到这些权威推理论证资源,作为我们的说理理由,同时将这些权威知识与类案检索的成果一并使用,其说服效果一定更好。
7.培养庭前模拟和庭后复盘的习惯
(1)庭前模拟
零和游戏的很多决定一旦付诸实施,便不可逆转。就像战争一样,一旦开战,要么胜利,要么牺牲,这就要求我们的策略必须万无一失,因此在战前需要反复模拟,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然后制定应对方案,并检验方案的有效性。诉讼也是如此,必须要通过反复的庭前模拟找到最好的诉讼策略。
(2)庭后复盘
诉讼代理是个实践性极强的业务,多出庭就会获得丰富的经验。因此,在每次案件办理完毕后,都应当进行复盘,对于有价值的经验进行制度化,在每个案子中进行适用。对于不足,应当找到原因,制定解决方案,用于完善原有办案规则和办案习惯,以避免同样的错误重复发生。
总之,失败了找原因,找改进方案,接下来的失败概率就会降低,这样反复下去,我们的诉讼技术就会越来越强大,最后就一定会成为你期待的出色诉讼律师。(完)
后记
令人不安的是,从这十个问题中可以看出大家更加关注的是庭后的沟通和补救,在零和博弈中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工作模式和工作习惯。庭后的工作越多,意味着庭前的准备和出庭的效果越差。庭后补救的好处在于工作的针对性强,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但成功的难度大,给自己的压力更大。法官决定终结法庭辩论程序,意味着其对案件的处理已经有了初步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庭后沟通去改变一个既有权力又有专业的法官其困难可想而知。庭审的成败由庭前的准备工作决定,博弈开始前没有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没有严格按要求控制大前提、小前提和论证推理,庭审就是一场戏剧和闹剧,不可能达到说服法庭的效果。总之,当你开出庭审第一枪前,就应当完成所有核心工作,否则就是拿当事人的利益开玩笑,裁判结果就会拿你开玩笑。
►最高法案例: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但超过再审期间,能否启动再审?►值得借鉴!最高法: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有条件)►最高院: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而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否可以排除抵押权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