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3月7日 下午 3:42 被检测为删除。
被用户删除
【组织形式】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23年2月24日 研修时间:2023年2月25日—26日学习地点:海口市 【课程对象】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重整业务的律师;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核心研修内容及主讲专家】核心研修内容:专题一:《民法典》保证合同涉及破产或破产法的规定解读及正确适用1、破产程序中有关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2、担保无效与破产程序;3、担保债权人权利申报;4、担保债权实现;5、担保人破产与担保制度6、混合担保疑难问题专题二: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及相关疑难热点问题1、房企破产中的取回权/特别优先权2、购房人债权成为特别优先权的条件 3、以房抵债问题4、两类购房人的不动产债权 5、工程款债权 6、抵押债权 7、在建工程处分 8、处分程序 9、处分方式专题三:债务人财产疑难问题与应对1、取回财产、别除财产、破产财产这三类财产与取回权、特别优先权、破产债权(包括一般优先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这三类权利的界分2、取回权行使(取回权行使的期限、取回权行使的方式、取回权行使的抗辩、取回权标的的替代、取回权标的的赔偿、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行使、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行使、重整中的取回权行使)3、债务人财产——别除财产与破产财产(别除财产的特点;别除财产对破产财产、特别优先权对破产债权的余额滚入;特别优先权与破产债权中一般优先权的差异;)4、对别除债权的“个别清偿”(对别除债权和别除财产范围的拓展;对处分别除财产的费用和债务的处理;《最高院破产纪要》第25条理解适用——为何原则上是“拍卖”?)5、对普通债权的“公平清偿”之一:破产撤销权(撤销的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撤销的排除、债权人撤销权的扩张、不可撤销的清偿行为与担保行为)6、对普通债权的“公平清偿”之二: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的权利主体、权利扩张、破产抵销的禁止与无效、破产抵销禁止与无效的例外、破产抵销的异议期限及程序)7、对普通债权的“公平清偿”之三:破产解除权(为何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何时解除何时不解除?何时有权解除何时无权解除?解除权的限制)专题四:预重整疑难热点问题与操作实务1、预重整的两种模式(准庭内重整、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2、庭外重组如何衔接庭内重整3、如何解决庭外重组的难题:如何中止执行?4、如何操作与庭外重组衔接的庭内重整专题五:破产案件法律实务——重整1、重整的运行机理(重整与破产清算的运行机理差异;重整中的双重谈判)2、重整式清算(重整式清算的特点;重整式清算优势;重整式清算劣势)3、重整式清算与出售式重整4、重整管理模式的选择(管理人管理模式;债务人自营模式;重整管理模式选择的风险与防范)5、重整投资人的招募6、重整计划的制作(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论证;重整计划的修改条款;)7、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表决先期协调、沟通;重整计划表决先期司法审查;重整计划表决先期合法性审查;重整计划表决先期可行性审查;重整计划表决特别优先权组的分组;重整计划表决特别优先权组与普通债权组的衔接;重整计划表决职工债权组的安排;重整计划表决小额债权组的安排)8、重整计划的批准(“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清算地板”原则;“公平对待”原则;绝对优先”原则)9、重整计划的执行(执行主体;执行监督主体;执行完毕的底线标准)专题六:最新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例解析:ST澄星集团破产重整详细解析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破产案件审判业务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校外导师;主审江苏省第一例、第二例上市公司(中达股份、霞客环保)重整案;在《法学家》《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笔多份调研专报,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录用1份、国务院办公厅录用2份;著有《“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涵》等。 【费用及报名方式】
其他
【海口 2月25-26日】破产重整案件热点难点解析暨破产管理人实务高级研修班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破产案件审判业务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校外导师;主审江苏省第一例、第二例上市公司(中达股份、霞客环保)重整案;在《法学家》《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笔多份调研专报,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录用1份、国务院办公厅录用2份;著有《“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涵》等。
本次课程为面授,学习费用为3600元/人。参会代表食宿费用自理,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7天将报到通知和详细日程安排发给参会代表。
优惠政策:3人团报八折优惠,8人团报在八折基础上免一人费用。【报名方式】
联系人:付绪
手机/微信:13520812289
报名邮箱:54613340@qq.com
报名方式:请将报名信息(单位名称+姓名+手机+邮箱)发送至手机、微信或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