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1、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监管政策脉络
2、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3、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
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1、积累期的税收优惠额度低
2、领取期税率较高
3、制度复杂、流程繁琐
穿透来看当前中国养老三支柱结构,无论是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已经无法为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长期来看,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和退休前工作收入之比)仍将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未来要面对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提高第三支柱占比被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证监会出台《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拉开养老FOF的序幕。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2022年2月,养老理财试点迅速扩充到十地十机构。随着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我们可以看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步伐不断加快。近期,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细则就将对外发布。这一制度也被视为弥补第三支柱短板的关键一环。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分为四层,包括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符合政策的资产信息系统和具有符合政策资产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后续,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将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也将在金融领域全面开启“个人养老金”的新时代。本文作为养老金融产品系列报告的第三篇,主要介绍保险公司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2018年4月25日,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银保监会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将税延养老保险按照产品积累期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分别对应 A、B、C 类产品。共有 23 家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2018年5月16日,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从投保流程来看,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纳税人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产品,买完产品后,保险公司应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纳税人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要求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在产品积累期,保险公司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收益等信息。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在产品领取期,保险公司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照参保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表,将参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直至参保人身故,或约定的领取期结束。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 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 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给付。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 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参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身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也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保险公司应至少提供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 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 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个税递延养老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具体在三个环节体现:- 缴费支出环节: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第一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就包含着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的支出等其他支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税前扣除执行的是“比例扣除”和“限额扣除”孰低的方法,双标限额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期间收益环节: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领取养老金时再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例如:某白领上班族,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 如果他每个月工资6000元,那么其在税前扣除限额为360元;
- 如果他每个月工资10000元,那么其在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
- 如果他每个月工资20000元,那么其在税前扣除限额为1000元;
- 因为不能超过1000元的上限,所以其收入16666.67元为临界值。
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那么用该笔钱买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时间价值,经过计算,若职工月收入为7,132元(政策发布时2017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年共可少缴税1.54万元,退休时应缴税额为2.61万元,所得税净影响为+1.07万元;若职工月收入为20,000元(超过临界值,按最高缴费水平1000元计算),30年共可少缴税9万元,退休时应缴税额为6.09万元,所得税净影响为-2.91万元。如果再叠加考虑时间价值,实际税净影响更大,所以总体上对参保人还是有一定优惠的。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其不同的收益类型,和传统金融产品对标情况如下:
A类收益确定型产品。对标国债、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产品。
B类收益保底、并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对标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报价产品。
C类收益浮动型产品。对标资管新规体系下的资管产品。
单纯从产品端和投资端来看,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不大。尽管A、B类产品保本,但保底收益偏低,不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C类收益浮动型产品的性价比相较资管新规体系下的资管产品更差一点。因此,平心而论,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主要吸引力还是体现在税收优惠上。
2018年5月,前期参与筹备和研究工作的平安养老曾经预测:市场潜在最大购买力为每年千亿以上。2018年10月末,全国共有19家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参与试点,上市产品62款,累计实现保费4590万元。从投保人年龄分布来看,投保人以26—40岁青壮年为主;从保费贡献来看,以30—45岁的投保人保费支出较多,合计贡献了超过60%的保费;从保费规模看,依次为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厦门,分别占比为74.03%、16.53%、6.33%、3.11%。该项业务基本集中于团体直销,占据市场保费份额的近90%,呈现出行业集中和企业集中的趋势,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行业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2020年4月末,全国23 家保险公司中有 19 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 3 亿元,参保人数 4.76 万人。2020年12月末,累计实现保费收入约 4 亿元,参保人数 4.88 万人。2021年10月末,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近 6 亿元,参保人数 5.1 万人。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应该说,财税部门和监管部门好意设计了很多规则,但这些规则远离市场,流程复杂,力度不够,再加上这次试点的区域窄,覆盖人群范围有限,后期也未再放开在全国推广。从试点的规模情况来看,三年下来,保费收入较少,参保人数新增缓慢,和银保监会于2021年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相比,差距比较大。
目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主要存在问题还是税延制度设计不合理,具体如下:
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另一方面,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同时年终绩效部分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目前这种税延制度设计对于中高收入人群,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税收激励。以边际税率高于30%(即年收入高于72万元)的投资者为例,其积累20年产生的税收红利占收入比重不足1%,难以充分激励中高收入人群的积极性。而对于低收入人群,税延制度也没有解决其痛点。我国个人所得税率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不高, 而美国高达约 50%,税收优惠吸引力更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上调为 5000 元/月后,缴纳个税的人口只有6000多万,而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近10亿,税优适用人群不足总人口的6%,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参保人难以享受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新税制下,20%税率起征点对应纳税月收入为17000元,加上三险一金等免予征税额度,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建议适当提高缴费限额。个人养老金是个人养老的额外补充,并不是普适性的。制度设计可以针对中高收入群体的特点,适当提高缴费限额,提高制度的吸引力,才能让个人养老金的规模和效益得到有效的发展。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即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相比于第一梯度 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使得税率升高到 7.5%。而相对第二梯度,按最高限额 1000 元计,其中 250 元免税,每月暂免 75 元所得税, 但按照第二梯度 10%所得税率计算,现期每月应缴税款也仅为 100 元,优惠力度明显不足。建议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领取期税率的调整,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收入低于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调整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3、制度复杂、流程繁琐
税收递延的计算方式过于复杂,整体的税延、申报、分配、领取等流程过于繁琐,还涉及个人、公司、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多方面。而对于个人而言,实际节约的税额又相对有限,性价比较低。建议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简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流程,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提高公众参与便利度。
目前,中国养老第三支柱的试点很多是在学习西方一些国家的既往经验,但我国居民收入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制度等方面都和欧美日等国家有着较大的区别。税收递延制度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趋势。过于复杂的制度不仅会让个人难以理解政策的优惠,降低吸引力,还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成本。2018年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为中国监管层对于养老金融产品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银保监会在2021年推出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就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优化和改进,市场效果和反响都很不错。试点过程中,总有经验和教训,只有做大做实个人养老金账户,真正发挥其养老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才能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从而最终完善“十四五”规划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文丨周毅钦 微信联系方式丨zhouyiqin666 深度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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