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退役士兵安置规定很明确,返乡后这些问题一定要看清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意选择安置地吗?福建省在退役士兵安置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呢?在部队的党团关系要怎么移交呢......近期正值退伍季,很多战友咨询有关易地安置和自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现行政策及我省在退役军人安置、就业创业等方面的规定,小编统一作一次简要答复,希望能帮战友们答疑解惑,弄清相关优待政策,顺利迈入人生新征程!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
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时,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不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在福建省,2019年3月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原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明确提到:
放宽易地安置条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且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可在配偶所在部队驻地安置,公安机关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允许自主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安置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等程序,并经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规范安置程序:
及时安排上岗就业: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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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期
编审:陈飞
编辑:杨龙威 陈兰蕙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 人民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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