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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律师谈:美国337调查的那些事!(基础篇)

2018-02-27 马德刚 IP互助你我他

“IP互助你我他”为知识产权公益性公众号,秉承互助的理念,分享知识产权知识,传播创新文化。所刊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IP互助你我他”。


马德刚:红圈律所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 法学院,获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学硕士学位,并同时拥有中国律师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PMS内审吴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先后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过法律服务。

 



主讲嘉宾:美国纽约州律师 马德刚

主  持  人: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王宇 

记  录  人:ciprun智谷 张贯锋

宣        传:雨田禾

策        划:王宇

场        务:先哥知产(京师企服) 赵树先

时        间:2018年2月26日19:30

地        点:“知识产权互助你我他” 微信群

媒体支持:“IP互助你我他”  微信公众号(iphuzhu)




分享内容实录如下:


此前预先上传了一些背景知识,包括337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程序、诉状、判决书,这只是一些表象的信息。我想按照我预先建议的内容,选一些有趣的点先说,然后听各位针对这些点有什么问题,我能解答的在此解答,解答不了的回去问我的美国搭档Gary。首先我要感谢我的美国搭档、专利法导师、好友Gary M. Hnath先生,Gary早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毕业一来一直从事专利诉讼和337调查,曾任美国政府的337调查律师,337调查律师协会主席。



337调查的由来:


专利有很强的地域性,在美国公开发明技术方案,换得美国pto授权保护20年,这种制度对1900年以前的的美国工业促进很大。但是,当1910年出现电报之后,美国公开、授权的专利文献很容易传到欧洲、日本,如果美国专利权人不坐两个星期船去别的国申请专利,外国人在美国境外实施美国专利,美国就整体吃亏了,从发明人、专利权人、法院、专利局,统统吃亏了。境外实施美国专利,美国人没有办法。

个人认为:专利微观的本质就是以公开技术换垄断市场保护;宏观上就是工业社会的高端竞争机制。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保守性,上述情况刚开始时美国人因为吃亏还不大,认识还不深刻,所以忍了一段时间。但是到了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美国遇到严重的竞争压力,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就强了。他们修改了1930年关税法,说:在境外实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不经美国专利权人同意,不许进口到美国领土。由于美国专利侵权诉讼进度慢(3年以上),费用高,打击侵权不利,因此法律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讲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的案件进行调查。一旦认定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构成不公平贸易、且侵犯美国公共利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将侵权产品屏蔽在美国市场之外。因为相关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的修订案337节,所以通常管这种调查叫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中国人称337调查。

337调查和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为了“歧视”那些在境外搞不公平贸易的主体,也设计了很多独特的东西。最厉害的就是进度超级快,第二厉害的是对商业秘密超级严格的保护。

 

下面发两张图片,对比337调查和专利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联邦法官可以判决赔偿金额,itc法官只能判决国外侵权产品不许入境

 

联邦法官可以当庭判决某人藐视法庭入罪,ITC开庭你可以扬长而去

联邦法官认定专利无效,专利就真无效了;ITC法官认定专利无效,只在海关系统上认为专利无效了,对其他场合没影响,是假无效

 

 

 

证据保护令

1.     保护令:看似保护证据保护商业秘密,实际是律师代理准入的问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于联邦机构,原则上美国各州律师都可以申请代理一方当事人出庭应诉。外国称职的律师,例如会讲流利英语,精通英美法,胜任在337调查代理工作的人,经行政法官同意,也可以作为代理人出庭。

不同国家对律师职能的定位是不同的。在中国,“律师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本质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但在美国,律师的地位相当高,律师定位是“法庭的官员”,律师可以从法院领取各种各样的取证令(票),传唤各种证人,送达法律文书,当你面往地上一放即可。律师当着法官面说起诉状给被告送到了,在法律上就是送到了!在美国,律师是法庭的官员!跟书记员是一样的。联邦上诉法院开庭必须聘请律师,当事人一般不得直接对法官说话。美国最高法院,任何律师在一个案件开庭中说话的累计时间不得30分钟。因此,越是在高级别的法院出庭的律师,水平是越高的,否则法官轻则训斥,中则罚款,重则驱逐、吊销执照、甚至判处藐视法庭的罚金。

通常,美国各州都要求报考律师的人具有法律博士学位(JD),外国律师如果本科4年学法律,在本国执业3-7年后,又在美国学了1年法学硕士(LL, M)可以报考美国律师资格。考取资格之后,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资格,就有进入看守所和审判区的权利。看守所和审判区,都有栅栏(bar)与外界隔离,所以考取律师资格,俗称考bar。美国联邦法官,一般只能从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中选拔,如同我国封建时代的官员通常只从进士和举人中选拔是一样的。没有上过法学院,没有JD学位的老粗到法院里只能记笔录。纽约州律师,可以在纽约各级法院出庭,也可以在联邦各级法院出庭。但是,联邦法院,一个法院有一个律师协会,律师在联邦法院的出庭资格需要一个一个通关,不存在取得了一个法院的出庭资格,即能在全美法院出庭的资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也有一个独立的律师协会。

     美国专利诉讼特别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通常分为保密版本(完整版本)和公开版本(删节版本),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收到公开版本(删节版本),只有ITC承认具有获取保密信息资格的代理律师才能收到保密版本(完整版本)。

通常,有美国任何一州执业资格的律师,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都有很大可能获得ITC出庭资格,但不必然获得出庭资格,ITC的态度是一人一议,个案讨论。一旦在一个案件出过庭(签过证据保护令),在下一个案件中就自然具有出庭资格。

  

 证据保护令解决两个问题:

1律师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保密信息、阅读对方保密信息;

2律师承诺不为本案之外的目的使用双方的保密信息。

下面,我展示一下证据保护令的文本,和律师签署承诺遵守证据保护令的承诺书,protective order一个案子里可能有很多,我只取一个展示,保护令最后一页是承诺书模版。签署了证据保护令承诺和申请书,被法官接受,就取得了ITC的开庭资格。

颁布证据保护令前或同时,法官会指定ground rule。通常是ITC审案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委员会在此前审案中颁布的细小规则、行政法官自己定的规则(例如问卷不能超过多少问题)

 

1.        Interrogatory: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因为定位为“法庭的官员”,所以有权利代表法官向对方询问问题,对方有义务如实回答。律师的工作方式是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发问卷,ITC的规矩是每次通常不超过200个问题,次数不超过7次,不同的法官规矩不同。经过几轮交叉询问,没争议的案件信息基本就收集齐全了;争议的事实问题也逐渐清晰了;对方故意隐瞒的问题的轮廓也清晰了。

 

2.        Discovery:针对重要事实,有争议的事实,对方隐瞒或者原来知道后来忘了的问题,双方律师都要提取证人证言或物证。首先是提取对方当事人的证言和物证;然后提取第三方的证言和物证。

 

4.提取证人证言:英美法要求证人作证前宣誓,如果故意做伪证,或者虽然不是故意但是违反摩西十诫不负责任地胡说八道使被告入罪或者遭受严重损失,证人要犯伪证罪(pre-jury)。由于美国律师是美国法院的官员,无权在中国境内取证;且中国证人也不收美国伪证罪威慑,所以ITC对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证人证言基本不采信。

通常的做法是,双方律师将中国证人约至香港,租用酒店的会议室、翻译、笔录校对员、摄像师、记录员、香港律师公证人,双方交叉询问证人。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证人宣誓后给证人作证报酬是合法的。

 

 5.案件审理进度表:行政法官收到了各方提交的初步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和证据保护令之后,通常会召开三方(原被告和政府)律师开一次电话会,听取各方对案件审理程序的意见和建议。听完了之后,法官会颁发一个案件审理进度表(一般为16个月),每个阶段用多少月,每个时间节点前要完成什么工作,都规定好。当事方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应完成需要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工作,如提出各种动议,或提交各种需要法官准入的证据和文书。谁逾期谁承担不利的后果。

 

6.    强制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有2-3次强制调解的程序。证据开示之后,事情基本清晰之后;一方申请即决裁决之前;开庭审理之前。主持调解的都是本领域德高望重的人,调解员名录中大多是退休的联邦法官。调解是需要付费的。  

  

7.    申请人+被诉人+政府律师电话会和互访:证据开示、即决裁决、开庭审理之前,最常见的律师工作是电话会,讨论各种实体或程序性问题,双方还可以合法地做交易,交易诉讼请求、交易证据权利、交易其他诉讼权利。取完证,主要工作该回归到专利文献上了。取证的核心是侵权产品到底是谁生产的,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先用权抗辩等等,各位专家肯定不需要我多说,

 

8.    权利要求解释的马克曼听证:在联邦法院审理的马克曼案件中,法院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法律问题,需要法官来认定。但是英美法传统不赞成法官依职权自行认定、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以法官就要求三方律师,各自提出自己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不清楚(indefiniteness)、哪些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insufficient disclosure)。法官会根据各方提交的表格和解释,选择一个方案裁定:就按这个方案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个别情况下法官也会建议各方修改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动议,然后挑选一个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法官也可以在选中的方案上依职权修改!

你自己的权利要求,你要结合说明书好好解释。  对方的工作就是结合说明书、审查档案好好的缩小解释。原被告都拿出自己的解释之后,法官说:本官看不懂,你就变着法的画图,多媒体,影视作品等等让他看懂,等你的招数都用尽了,你会恍然大悟,他逼着你改呢。

 

9.    侵权判定:专利侵权判定与我国的判定原则和方法相似(相同,其实我国司法解释和北高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主要是吸收、学习美国的侵权判定方法),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等同替换、禁止反悔、捐献原则都相似(相同)。禁止反悔、捐献原则都是对等同替换原则的限定和补充,不要并列了,更不要搞混了。


下面模拟一下美国律师常用的双栏对照表

事实问题or法律问题:有陪审团时,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ITC审理337调查案件没有陪审团,因此法官对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都有裁决权。但是,法官裁决法律问题时,要有清晰具体的法律依据;裁决事实问题时,依照common sense。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可以用来做侵权比对是事实问题。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我不清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是法律问题。

 

6.    侵权抗辩:通常只有两种抗辩。不侵权抗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的,适合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的,适合专利无效抗辩。委托第三方机构检索;外包印度机构检索;律师自己检索;当事人自己检索。ITC有权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但是对联邦法院没有约束力。Uspto有权宣告涉案专利无效。Pto宣告专利无效之后,ITC一般认可专利无效。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很少见,或许是因为无用。不侵权抗辩和专利无效抗辩是337调查最常用的两种抗辩,保护范围宽,就自然搞无效抗辩;保护范围窄,自然选不侵权抗辩。侵权判定成立,专利又有效,原告就胜了一半儿,还差另一半儿,不是侵犯专利了,就要把侵权产品拒之门外。

11专利权人还要证明自己实心实意地在美国着手实施了上述专利,如果判断实心实意地实施,有个“国内产业标准”。这个标准在1998年提出,我的搭档老Gary第一次应用这个新标准取得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适用国内产业标准的案件,适用的结果是让美国专利权人败诉。专利权人还得在美国境内实际投入资金实施专利,投入的资金数额不是象征性的,实施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专利,又不允许进口专利产品,法官会认为侵犯美国公共利益。跟商标非象征性使用的判断原理是相同的。国内产业标准,主要是用来打击NPE的

 

1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没有陪审团。开庭审理一堂清,不审完不放人,通常5-10个工作日。开庭审理主要是口头辩论,交叉盘问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盘问专家证人是胜诉的关键。寻找到厉害的且对己方有利的专家是制胜的法宝。 

                   

13.    证据规则:联邦证据法。ITC审理规则。灵魂是证据的准入规则(admition)。其次是证据的证明效力。人证具有重要的作用。

 

14.    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具有超级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可以不是美国人,世界知名或顶级的专家的证言对法官判断有重大影响。专家证人可以收取合理报酬(300-500美元每小时)。 在侵权辩论阶段:专家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主张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功能单元),也可以评价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能找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是否构成等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什么水平。在无效辩论阶段:专家证人可以提示破坏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评价现有技术如何破坏涉案专利的新创性的。注意,专家证人的报酬费率仅仅是律师的一半儿。

 

15.    初裁:即决裁决(summary determination):在证据开示结束后,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事实问题已经非常清楚,剩下的争议焦点诠释法律问题,法官可以迳行判决时,可申请法官不经过开庭审理,即时做出裁定。可以上诉至委员会。开庭(trial)后裁决:这样的裁决书是标准的初裁。可以上诉至委员会。初裁样本格式非常严谨;行文非常标准;查事实讲道理都是高水平的,都是金子般的宝贵资料和文献。中国俗话讲,宁吃飞禽2两,不吃走兽半斤。对专利诉讼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itc的判决书。

 

 

16.    .委员会终裁:不服初裁可以上诉至委员会。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复查。也可以不复查直接出决定采纳行政法官初裁裁决意见。委员会终裁后有60天总统审议期。总统通常不理。负责初裁的行政法官只有6个,每个案件只有一个独任的行政法官。初裁是可以向委员会上诉的。这个委员会是真正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相当于“本县”、“本委”。

 

17.司法审查:不服委员会终裁,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司法裁决是终局的,不可上诉。

 

18文书样式:(1)证据保护令(2)起诉状





以下是问答环节

 

1、为什么是“准”司法程序,和联邦法院的程序有多少区别?(王先生

 

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行政法官不是美国宪法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法官。337调查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开庭是听证会;程序借鉴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相关规定。

 

2、中国律师在337程序中能做什么辅助工作?如何收费?(王先生

 

答:中国律师有两种,双证律师和中国证律师。双证律师与美国相同,单证律师只能投标、比选阶段帮助美国律师争取案件、做翻译;不能调查取证、不能获取完整的案件信息、不能出庭。双证律师可以获得和美国律师一样的律师权利。收入多少取决于英文水平、法律水平、与客户的关系。但是中国双证律师的水平通常低于美国律师。如同非洲留学生即使在中国当律师,水平通常会弱于本地律师一样。但是中国双证律师与客户接触多,计时收费的小时数也很可观。此外,中国律师还能挖掘出中国境内的专利无效等义务。美国顶级律师小时费率通常是1000-1200美元每小时;美国顶级律师的年轻搭档的小时费率560美元左右;中国双证律师小时费率通常是450-650美元;中国证律师通常固定收费或收介绍费,据我所知20万人民币左右。经过开庭初审、委员会终审的全流程案件代理费每件总体收费200万美元左右,多的可能得上亿美元。收费细节是商业秘密,不容易获取很多样本。

 

3、在证据发现环节,337程序有什么特色?(王先生

答:其余与民事诉讼相同或近似,唯独专家证人在discovery阶段的取证方式和开庭作证的方式是337特有的。其余的证据发现都是律师主导,盘问对方专家证人需要由律师借助自己的专家证人盘问之。专家证人也可以作为律师的专家辅助人,律师没能力全方位了解技术问题。美国专利诉讼,特别是337调查,为了快,专家证人的作用非常非常非常大。

 

4、中国哪些企业或行业多被337?中小企业如何应对337(赵先生

答:我个人印象里小家电、通信器材、办公设备等容易涉诉。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政府和协会的保护措施、资助、培训、介绍律师、历史经验、介绍本辖区涉诉的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依靠政府省钱省事。

 

5、337程序中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对比,是将整个行业中所有企业的产品都拿过来对比吗?(沈先生

答:与中国法院侵权对比的方法几乎相同。得先抓住登陆美国领土的特定侵权产品。

 

6、美国市场关联原则有没有变化?中国NPE如何用美国的337?(王先生

答:1)市场关联原则是指“国内产业原则”吗?如果是,国内产业标准越来越严格,专利权人为实施美国专利必须有实质性的财产、人员、资金的有效投入。2)中国npe持有美国专利,要想利用337制度,必须符合国内产业标准,有实质性的实施投入。

 

7、依稀记得美国总统可以干预337结果,何时?如何干预?有没有例子?(王先生

答:委员会终裁之后会有60日总统审议期,等待总统意见,总统没有否决意见即生效。总统干预主要是否决。实践中,美国总统极少否决USITC的终裁。我不掌握任何一起总统干预的案例。

 

8、中兴337应对工作做得如何?有没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王先生

答:中兴做得很好,至少多起案件都胜诉了。个人认为改善和提高的方向主要是降低应诉成本。

 

9、中国律所和美国律所接手337案件有什么优劣?飞翰所和马大律的所为例(王先生

答:中国律所独立办理337调查案件暂时条件不具备。中国律所和律师的优势主要是离中国客户近,语言和文化有微弱优势,可以帮助客户获得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助和支持。美国律师是ITC的正经执业者,对法官、法律、判例、经验更熟悉。是主力。

 

10、美国的337有没有对中国企业的潜规则?或者曰文化歧视?(王先生

答:中国企业和中国证人爱说谎话,证言证明力低是普遍现象。美国律师提示中国客户和中国证人的主要方面在于实话实说,不要自己分析哪些话对自己当事人有利哪些话对自己当事人不利。莫桑比克律师中国代理案件没有任何优势。还是中国律师有优势。中国律师会说莫桑比克话的更有优势。美国律所办理337案件的道理相同。

 

 

11、就数据统计看,普遍排他令是更容易了还是更难了?特殊排他令呢?(王先生

答:普遍排他令现在很难很难了

 

12、如何理解排除令(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以及应对措施(丁先生

答:所谓排除令,就是交付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执行的禁止侵权产品入境的行政命令。应严格执行,否则违反一次罚款10万美元。

 

13、依稀记得高智被337拒绝了,为什么?有没有转圜的余地?(王先生

答:337立案规则里有一条要求诚信诉讼,不得利用美国337调查制度达到保护公平贸易和美国公众利益之外的不正当利益。高智被驳回的案件我不熟悉;如果高智有实施自己专利的实际投入,应当受到保护;或者通过代理人独占许可或暂时转让专利,或许可以平等受到ITC的保护。


14、在337案件选择律所时的考虑因素有哪些?如何提高性价比和成功率?(丁先生

答:主要是律所和律师的办案数量和胜诉数量,收费标准都是差不多的。花同样的钱聘请胜诉案件数量多的律师有保障。中国商务部和地方商务厅、五矿进出口协会推荐的律所和律师更靠谱。

 

15、在337调查案件中国律师如果做监理,其身份和作用有哪些?(丁先生

答:中国双证律师能起的作用比较大,沟通桥梁作用明显,降低成本明显。中国证律师能起作用较小,太监监军的可能性较大

 

16、NPE在337 调查中占比多吗?趋势是增加还是减少?(王先生

答:国内产业标准主要是防NPE的。所以NPE应该不多,逐渐窒息。


17、337最佳解决途径是什么?诉讼还是和解?这个比例各有多少?我们中国作为337重灾区,有多少胜诉的案例?(张先生)

答:最佳途径是和解,支付小的费用,获得准入门票。小费用甚至可以低于胜诉律师费。和解的占应诉的50%以上。

 

18、337可以流程化吗?最佳标准操作流程和质量方案可以制定吗?(谢先生)

答:可以流程化。取决于律师和律所的水平。我合作的美国律师有流程和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是根据既往生效案例、成文法和个人经验制定的“check list”。例如问卷,例如不侵权的主要判例和理由(争议焦点);专利无效的主要判例和理由(无效焦点),从大而全的攻略里挑与本案有关的关键点,围绕关键点发力,事半功倍。


19、337调查有什么样的规律和特点可以遵循的?中国企业在第一次面对337调查时该如何应对?(赵先生

答:依靠政府,选聘口碑好的律师,诚信应诉,和气生财。规律和特点。第一次面对时还是要依靠政府,请政府推荐有应诉经验的企业传帮带。


20、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在国内企业337过程中的作用或者可以做的事情?咱国内能搞点啥反制之?(王先生

答:中央政府提倡由商务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企业四体联动。经验、人才、资金方面都有支持。疯狂投诉代理原告方的美国律师,挑词架讼,捕风捉影,违反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和州律协制定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会严重限制原告律师的才华。增加对方应诉成本。除此之外,开办境外侵权责任保险或许有用。

 

21、337和301有何区别?为何最川普最近多举301大锤砸人?(赵先生

答:301调查我不很懂。似乎注重宏观方面的事情,制裁的是国家。337是个案处理。

 

22、如何确定产品成本计算或者替代方案?技巧是什么(潘先生

答:这是应对反倾销调查的问题。337里有价值的替代方案主要是规避设计。规避设计后最好写个法律意见书,请itc法官裁决一下规避设计方案可行。


23、如何证明没有倾销(潘先生

答:倾销的topic跑题了


24、哪些行业容易遭受337调查?这类行业具有什么特点?政府等机构如何帮助他们呢?(邹先生

答:今年新创的中小企业容易遭受调查。根本没有考虑过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事情。这类行业的特点是有美国经销商或者合作伙伴,按照美方指令行事,认为有美国伙伴不会有事。 政府提示他们做出口前的侵权风险评估,检索一下目标市场有无风险专利。

 

25、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有没有去美国发起337的中国企业?如有是哪一家?如果没有,要吃这个螃蟹需要做哪些准备?发起专利的337调查是否要求必须是美国授权专利?(丁先生

答:有一家做平衡车的中企反向收购的美企,利用美企的专利打击中国同行。有美国专利,并为实施该美国专利在美国领土上做了实质性的投入。


26、美国对于防止337调查滥诉方面做了那些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诉现象?(丁先生

答:要求企业立案前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违反承诺书要制裁。可能有滥诉现象,利用中国小企业不敢应诉的心理低成本拿到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的案例也有。


27、337调查有没一些新的动态变化?比如惩罚规则?(赵先生

答:有变化,主要是三提高:提高了国内产业标准;提高了颁发普遍排除令的门槛;提高了总统审议期间的保证金金额。 惩罚规则主要是违反排除令,恶意重复进口重复侵权的罚款;以及对滥诉当事人和滥诉律师的投诉和警告。 惩罚规则我不是很了解。


28、请介绍337全流程,包括时限、文件、费用等,以及可使用的技巧(高先生

答:可以使用的技巧就是,不应诉,但是派个人一直看着,到差不多的时候来谈付专利费,比律师费便宜很多。律师费200万美元,其他诉讼支出,例如请摄像师、记录员、邮寄、长途电话费、机票酒店,不超过80万美元。


29、337调查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哪个? 整体赔付和后续情况如何? (王先生)

答:最有名,见仁见智。我认为最有名的,就是Gary带我做的那个。塞拉尼斯美国公司诉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浩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维多化工有限公司,安赛蜜案件。等出了成果之后再汇报这段故事。

 

 30、我国企业如何避免337调查,有什么建议吗?(雷先生)

 答:出口之前,委托律师做技术自由实施调查;或者投保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第三个无赖的做法,中国供货方不保证自己的产品不侵犯美国专利,如果美国人非让签这条,这单交易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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