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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有受害人吗?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刘正要 刘正要律师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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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传销犯罪是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高发罪名之一,但是不同于其他大多数犯罪,一旦案件被定性为传销犯罪,投资人的钱是要被收归国库,不予退还的。实务中对于涉案项目到底是传销犯罪还是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我国是由公检法机关来决定的,很多受害人或其律师很难决定参与项目的法律定性,但是即使是传销犯罪是否会像非法集资类犯罪一样存在着受害人呢?如果有,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这些人该如何维权?刘律师以下面两个案例为引,做一个简单探讨。


一、雷达币项目


雷达币(RADR)可谓是历史悠久的项目了,很多币圈老人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耳闻甚至是参与过该项目,据说在中国大陆共有上千万人参与投资,涉及的金额更是天文数字了。在“9.24通知”发布后,2021年10月该项目发布公告宣布关闭雷达平台。该项目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到案人员现已被判刑。



二、张誉发和他的MBI帝国


根据网上的信息,张誉发为马来西亚籍,从事了多项涉其国籍国、泰国、中国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其涉及虚拟货币项目的MBI国际集团在我国境内发展投资者1000余万人(一说300万余人),涉及金额3000余亿元(一说5000余亿元)。

 


张誉发曾在2019年于泰国剃度出家,但是2021年12月又宣布还俗。最终在2022年7月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后移送至中国。

传销案件的类型


上述的两个案例都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实传销行为除了刑事犯罪以外还有一些是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比如经常在自媒体上跳舞的张庭夫妇,之前是被石家庄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传销。所以说传销案件有两类:刑法上的传销犯罪、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上的传销案件。


(一)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我国刑法规制传销犯罪活动的专用罪名,该罪的量刑有两档:一般情形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严重情形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该罪的构成标准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该罪量刑第二档的“情节严重”,要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 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传销行为


对于不符合刑法规定传销犯罪的传销行为,市场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务院的《禁止传销条例》进行查处。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行为范围更加广泛,其定义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里没有根据层级、参与人数等来评估案情的强制性要求。

传销案件中有受害人吗?


真正的传销犯罪的确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进行刑事打击,但是打击的力度和广度在司法实务中非常有争议。是否所有的传销参与者的利益都不值得刑法保护?刘律师认为并不是这样:


首先,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模式来看金字塔型的结构中总有最底层的一级,最底层是没有发展新的层级,同时最底层也是人数最多的一层,这些人应当认定为受害人较为适宜;


其次,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中,需要认定组织、领导者“骗取财物”,骗取谁的财物呢?当然是其他普通参与者,尤其是底层参与者。既然组织、领导者是骗取他人财物,那么普通参与者应当就是被骗取财物的人,属于受害者;


最后,回归到法理上来说,刑法的任一罪名都是为了规制侵害法益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者侵害了其他参与者的法益甚至是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但是对于普通参与者尤其是最底层参与者来说,很难说他们侵害了他人或者社会法益,他人反而是被侵害法益的一方,对于被侵害法益的人不仅不应当没收其财物,反而应该尽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我国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解释制定于2013年,距今已逾十年;同样是涉众型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修正于2022年,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受害人,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是可以全额或按比例退还其损失的。那么同样是因受骗(无论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是基于追求高收益而作出投资行为),为何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受害人可以受偿,而传销类案件就不行?


加之实务中尤其是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有关部门确实存在趋利式执法的现象,一旦案件被认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全部的涉案财物是要被收缴国库的,这样势必就会侵害到真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刘律师认为传销类案件中是应当有受害人存在的,尤其是对于没有发展任何下线的最底层投资者,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发展下线的传销参与者、参与传销组织获利者、明知自己是参与传销活动者(比如之前因参与传销被行政或刑事处罚过,或者结合其职业、学历、社会经历、其他客观性证据等可以证明)在目前确实是很难被认定为受害人。


维权建议

 

基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务现状,很多传销类案件的投资者往往是维权无门:刑事案件中司法部门不保护其任何权益,涉案款全部收缴国库;民事案件中法院往往以案件已被刑事立案为由拒绝受理,或者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理。这种现象是很无奈,但是更值得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勇于向有司部门发声,提出自己不同于当下实务做法的意见,以求使法律更加完善。


具体到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刘律师对于受害人提出可能较为可行的建议就是保留好投资证据、入场证据等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投资/理财合同、与介绍人的聊天/通话记录等)尝试以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当然如果能通过合理论证让公检法部门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成其他罪名(开设赌场罪除外),也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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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正要律师上海律师,刑法学硕士,拥有区块链操作员证书。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区块链、虚拟货币、NFT数字藏品等领域诉讼、非诉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中,刘律师对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在区块链、虚拟货币、NFT等领域,刘律师及团队律师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等诉讼或非诉讼服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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